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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夫妻在二孩政策前「搶生」被罰 起訴計生部門

原標題:浙江夫妻在二孩政策前「搶生」被罰 起訴計生部門

所謂「搶生」指的是孩子生育在政策調整之前。如果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按調整前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則被界定為「超生」。
現在法律改了,社會撫養費是不是還得徵收?
3月23日,浙江高院再審兩起「搶生」二孩案。法律人士稱,案件的再審將對此類案件審理起到風向標的意義。
「搶生」兩孩 夫婦被罰
兩起案件的當事人分別是章榮真、李善霞夫妻和陳楊國、徐姍姍夫婦,均是浙江台州人。
2012年7月,章榮真、李善霞夫婦生下第二個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2013年11月12日,「單獨」二孩政策出台。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其中將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按照浙江的新政策,章榮真、李善霞夫妻符合生育二孩的條件。但玉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認為章、李夫婦的第二個孩子出生在全國「單獨」二孩政策出台前,認定為計劃外生育。2014年7月11日,玉環縣人口計生局發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玉計生征字(2014)第1-042號),決定對章榮真、李善霞夫婦徵收社會撫養費約13萬元。
陳楊國、徐姍姍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於2014年1月13日,此時國家「單獨」二孩政策已經出台,而4天之後的1月17日,浙江省「單獨」二孩政策也隨即出台。
台州市路橋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同樣認為陳楊國、徐姍姍夫婦的生育行為發生在浙江省「單獨」二孩法律修訂前,應被視為計劃外生育。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橋區人口計生育局對陳楊國、徐珊珊夫婦作出了《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路計生征字(2014)第311號),徵收夫婦倆社會撫養費79020元。
對此,兩對夫婦均表示不服,並將當地計生部門告上法院,但歷經一審、二審,皆敗訴。法院認為,兩案中的生育行為在浙江省「單獨」二孩政策出台前,應被視為計劃外生育,因此計生部門作出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合法。
對於兩審的敗訴,兩對「搶生」夫妻仍不服。隨後,他們向浙江高院提請申訴。浙江高院分別於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對這兩起案件申訴作出裁定。裁定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將由浙江高院進行再審。再審期間終止原判決的執行。
但這兩起本應於當年10月27日上午9:00和下午2:15在浙江高院開庭再審的案子,在再審前夕被突然臨時通知暫時取消開庭,原因是「時間衝突」。
「棘手」的案件暴露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問題
章榮真、李善霞2012年7月生下第二個孩子時,按照當時的計生政策是違法的。「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后,《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2014年1月作了相應修訂,但如許多地方一樣,該條例並未涉及社會撫養費如何銜接。
相關法律人士認為,「棘手」的案件實際上暴露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問題。
兩起案件的代理人都是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在今天的法庭上,吳有水說,章榮真、李善霞夫婦的生育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實施之前;玉環縣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向兩人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是2014年7月10日,即新法實施之後,因此原來據以認定的章榮真、李善霞夫婦的生育行為違法的法律依據,因為被修改而已經不存在了。
相比之下,陳楊國、徐姍姍夫婦認為對他們的處罰「更沒有道理」,他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於2014年1月13日,而此時,國家「單獨」二孩政策已經出台。
吳有水認為,行政行為必須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依據,被廢止的法律、法規行政機關不得再援引適用,兩地計生部門的徵收行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而兩審法院均判決兩對夫婦敗訴,理由是他們生育二孩時「單獨二孩」尚未入法,允許「單獨二孩」的新法沒有溯及力以及徵收社會扶養費是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因此應該對他們適用舊法進行處理。
吳有水認為,作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法院應該審理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其具體的行政行為發生時是否有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不是審查兩對夫婦生育行為的合法性。
在具體的適用法律法規上,吳有水認為,原則上應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如果新法規對行政相對人更有利,應當適用新法規。「兩審法院在新法實施以後依然用已經廢止的舊法作為判決的依據,缺少法律、法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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