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蘭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例行調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且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蘭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584.25元/月)的3倍,即:16752.75元;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參照此規定執行,繳存比例仍為10%-21%之間。
根據蘭州市統計局統計對蘭州市2016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據,以及省政府最新發布的全省各縣區最低工資標準,自2017年7月1日起,蘭州住房公積金中心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且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蘭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584.25元/月)的3倍,即:16752.75元;最低不得低於各縣區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即:蘭州新區以及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紅古區均為1620元,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為1570元。
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仍為單位12%,個人9%,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對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調整為最低不低於上年度蘭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5584.25元,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蘭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 16752.75元。繳存比例由自由職業繳存者在10%-21%之間自行選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