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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土豪村老太去世,無血緣關係後代法庭爭奪巨額股份遺產

2014年,88歲的陳老太壽終正寢。生前她應該不會想到,因為自己擁有的「土豪村」股份,兩房與她均沒有血緣關係的「後代」會在法庭上相見。

因為歷史原因,陳老太已故丈夫郭某有兩房「妻子」,作為原配的她有一名養女,而另一房則生育了四名子女。在陳老太去世后,陳老太養女的兒子,拿著她的一份《遺囑》想辦理股權繼承手續,但另一房則認為他們也有權繼承這些股權。他們甚至還認為,這份遺囑有可能造假。記者昨日從佛山中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歷史:

一夫二妻 各自有分枝

陳老太出生於1926年,是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某村人士。張先生的母親郭春花(化名),是陳老太的養女。從法律的角度上說,陳老太就是張先生的「外婆」。

由於年代久遠,外婆陳老太與外公郭某的具體結婚時間,現在已經無從考證了。張先生唯一能知道的,就是「新成立前」這個模糊的區間。兩人結婚後,夫妻倆收養了郭春花。

據張先生稱,後來外公郭某留下妻女二人,獨自去廣州工作。沒過幾年,郭某在廣州認識了另一女子,並與其生育了4名子女,也就是張先生告上法庭的郭艷芬(化名)等人。而據四人的戶籍資料顯示,四人均是廣州人。

張先生反映,陳老太在得知丈夫有「外遇」后曾十分傷心,但由於兩人並沒有辦理結婚相關手續,因此也就不存在離婚一說。此後陳老太沒有再婚,與養女相依為命。郭某後來於1995年死亡。

爭端:

土豪村股份

致後輩反目

2009年,陳老太所在村的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固化股權,她以每股1元的條件取得該經濟社30萬餘股。隨著村內的產業逐漸增多,加上其毗鄰廣州的優勢,該村有著成為下一個「土豪村」的潛力,其經濟聯合社的股份自然也變成了「香餑餑」。

張先生說,正因陳老太考慮到日後郭艷芬等人可能會爭奪上述股權,便於2012年8月22日在律師事務所立下《遺囑》,將這些股份全部留給了他。2014年2月,陳老太在家中死亡。其後,張先生憑《遺囑》到經聯社辦理股權繼承手續時,遭到郭艷芬四姐弟的阻撓。由於四姐弟曾提出過訴訟,經濟聯合社決定將股份暫停發放。

2016年3月,張先生向南海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陳老太的股份由自己繼承。

回應:實際是「兩房」 遺產應分佔

法庭上,郭艷芬等四名已經五六十歲的老人們堅稱,父親並非「始亂終棄」,而是因為當時特殊的時代背景,父親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先後娶有兩房妻子,他們的母親就是其中一房。

「雖是兩房人,但是他們在結婚初期與父親共同在當時的南海縣生活,並以姐妹相稱,常有生活往來關係融洽。」四姐弟聲稱,郭某之所以後來遷往廣州,是因為家裡貧困,需要出外打工。對陳老太,他們一直稱之為「二嬸」。在四人結婚時,陳老太也以父母身份出席婚禮,每逢喜慶佳節都有聚會,並非張先生所稱的「生活再無往來」。

四人認為,張先生無權繼承陳老太的遺產,這是因為張先生對陳老太有遺棄、不盡扶養義務的行為,甚至存在隱匿財產行為,符合繼承法中所規定的無權分得遺產的情況。四人聲稱,即使在父親去世后,他們還一如既往地照顧、探望陳老太,還會給予一定的物質及金錢幫助。他們的要求很「簡單」,就是陳老太所佔份額的遺產,四人也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予以繼承。

一審:遺囑有效力 孫子可繼承

對此,張先生回應稱,四人根本沒有照顧過陳老太,陳老太的身後事都是由自己一手操辦,四姐弟沒有參與,也沒有關心過。

南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為涉案股份的原始股東為陳老太,則這些股份為其遺產。陳老太的父母、配偶均早於陳老太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養女郭春花。四姐弟為郭某和他人的子女,並非被繼承人陳老太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因此不是其遺產的法定繼承人。雖然四姐弟稱與被繼承人常有生活往來、關係融洽,但該事實不能構成四人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依據,也不能阻礙陳老太生前立下《遺囑》的法律效力。

另外,四姐弟認為張先生存在不盡扶養義務,隱匿財產等行為,但提出的證據並不足以支撐該觀點,法院不予採納。鑒於此,南海法院於2016年7月作出一審判決,陳老太的股份由張先生繼承。

懸疑:遺囑有瑕疵 可能是偽造?

郭艷芬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訴,四人上訴的理由是:《遺囑》無效。

首先,涉案《遺囑》全部是列印內容,屬於代書遺囑,但該《遺囑》存在瑕疵(多處形式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也應該簽名。但是,張先生提交的《遺囑》既沒有見證人簽名也沒有代書人簽名,即使張先生提交的《律師見證書》見證人也只有一人簽名,而律師事務所按規定不能作為見證人。

其次,結合陳老太的身體狀況,可以推斷涉案《遺囑》存在偽造的可能。陳老太患病多年,出現神志不清、腦萎縮、反應遲鈍等狀況,在立下所謂的《遺囑》不到一個月即入住重症監護區,可見涉案《遺囑》應屬無效遺囑。張先生處理完陳老太的財產後,將患有重病的陳老太送入敬老院而不顧,陳老太病情加重,虐待陳老太的張先生應當喪失繼承權。為此,四人還向法院申請進行指紋鑒定。

張先生則反駁,訂立的遺囑是經過合法的律師見證程序,不存在遺囑無效情形。

終審:遺囑無瑕疵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遺囑》確為代書遺囑。雖然《遺囑》當頁僅有陳老太的簽名印章及所捺指印,但《遺囑》頁與《律師見證書》頁是一個整體,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遺囑材料,而在《律師見證書》頁有一名為律師以及一名為代書人的兩位自然人見證人簽名。因此,涉案《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並不存在四姐弟上訴所提的瑕疵問題。

法院還指出,《律師見證書》中清楚載明「知悉遺囑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同日製作《詢問筆錄》中,亦記載「我意識清楚……我已經詳盡了解遺囑的內容……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此無異議」等內容,陳老太均有簽名確認。據此,法院認為涉案《遺囑》是陳老太的個人真實意思表示,故對指紋鑒定申請不予准許。

近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為避免爭議 可立公證遺囑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在傳統文化中,人們對於「生老病死」中「死亡」這一話題的態度通常都是避而不談。但由於涉及到過世后個人相關事宜、資產的處置,現在有不少老人也會選擇在生前就訂立遺囑,因此遺囑在粵語里也被形象地稱為「身後紙」。在繼承權訴訟中,遺囑的效力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為了避免爭議,公民在立遺囑時,所採取的遺囑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要件。為了儘可能杜絕親屬間不必要的紛爭,最好能在遺囑上註明自己立遺囑時頭腦清醒、完全了解遺囑的內容及相應法律後果。最後,情況允許下建議市民採用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當然,一旦立下公證遺囑,除非再立一份公證遺囑不得變更前公證遺囑的內容。

來自:廣州日報

記者:劉藝明、呂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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