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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辱母」到「裸貸」 誰給了「性凌辱」豁免權

原標題:從「辱母」到「裸貸」 誰給了「性凌辱」豁免權

任珏|文

聊城辱母案的第一受害人蘇銀霞,是一個女性企業主。在經濟下行的壓力下,她與其他民營企業主互相擔保向銀行借款,並以高風險的私人借貸維持自己的事業。但很遺憾,她還沒有熬出頭,高利貸的債主上門了。而接到報案出警的警員也不願意幫她。

母子均是受害者

事發當天,遭遇跟蹤、謾罵、污物懲罰和陽具凌辱的,不僅是這個女企業主。在親子之間不可互相談性、見性的性羞恥感文化下,在其家人面前施行凌辱,構成了對她家人的羞辱。蘇銀霞的兒子於歡,作為被羞辱者,成為這起性凌辱暴力事件中的第二受害者。

據初審判決書,追債者目擊者承認,事發前,追債者「走到哪跟到哪」,跟蹤、追逐騷擾蘇銀霞母子,根據現行刑法中的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的明文規定:

(一)隨意毆傷別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阻攔、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佔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

(四)在公共場合起鬨搗亂,構成公共場合次序嚴峻失調的。

由此,筆者認為,「辱母案」中的追債者的跟蹤、謾罵、恫嚇行為,已觸犯法律。即便沒有陽具凌辱,蘇銀霞母子已是受害者。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趙軍與筆者談及此案時也指出:「具體到本案中的死者,有可能構成侮辱罪或者強制猥褻以及侮辱婦女罪,還有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跟蹤、謾罵等行為,因死者杜志浩的出現,最終升級為陽具羞辱。但根據公開的判決書可知,在現場僅停留4分鐘的警察,面對諸多目擊者提供的證據,並未在現場進一步取證。根據判決書中施暴方的證詞,警察的態度是「你們要賬行,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這一態度,是對眼前的情況視而不見,還給施暴者預設了一個安全的施暴半徑。在筆者看來,這已涉嫌縱容和教唆。甚至是,以具有權力象徵資本的「警察身份」,對施暴者進一步升級暴力做出了社會支持。

或許就在那一刻,於歡失去了依靠外力保護自己和母親的最後希望。

在聊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上可以看到,抗辯雙方均有多位目擊者給出證言,證明死者對蘇氏的陽具凌辱,但檢方僅用「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被害人」具有「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等文字進行描述。

聊城檢方不確認、不公示施暴者的陽具凌辱行為。側面來看,是對使用陽具施行凌辱暴力的支持。

是誰凌駕於法律之上,給予陽具以「暴力豁免權」?

也許,在相關方眼中,使用手這一身體器官打人算是施暴,用同為身體器官的陽具打人、羞辱人,就不算是施暴。手可以是施暴工具,陽具不是施暴工具。性凌辱也不是。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刑法還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顯然,辱母案的一審檢察院並沒有履行這一法定職責。

在強有力的目擊者證詞面前,受害者於歡在絕望之際,以己之力,制止了11個催債施暴者對自己和母親的不當侵害,卻被判無期徒刑,還需要對施暴者賠償巨額費用。如此荒誕的判決,已擊碎了國人可以承受的法制底線。

網路輿論對一審判決結果的強烈抗議,既是來自文明社會的基本人性認知,也是身為創業者,或身為女性、身為人子、身為家人,對「享有基本尊嚴」提出的國民權利訴求。

「宮寒體質」:缺乏對性暴力受害者及女性創業者的社會支持

如果把當下的創業環境看做一個國家體量的「子宮」(孵化器),那麼可以看到,女性作為這個「子宮」中的「卵子」,並未得到足夠「溫暖」的環境,獲得安全的保障和發展的機會。

2016年11月曝出「10G裸條案」的借貸寶,早在2016年1月,就被估值500億,融資25億,投資人對「裸條借貸」侵害女性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毫無認識,巨額投資進一步慫恿了借貸寶平台對女性借貸人的潛在侵害。在創業熱潮中,投資借貸寶的資本,成為加害作為借貸者的女性的隱形共謀。

裸條案曝光后不久的2017年1月,某投資人在一次CEO峰會上明確指出,「女CEO一般不投」。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資本圈對女性創業者的態度。

兩年前發生的「辱母案」,若非近日初審告結,判決書上網,輿論嘩然,也得不到如此強烈的關注。一直致力於青少年性安全教育的「一顆青杏」平台,上周接到一個裸貸女孩的求助信。信中說,她因為還不清債務被迫肉償,遭到三位男人輪姦,然後懷孕墮胎,兩年過去,雖然已還清債務,但仍然走不出陰影,雖然也想過報警,但希望在不被人知道的前提下報案。一想到報警會驚動家人和同學等周圍的熟人,自己「做了裸條」的事情要被迫曝光,她就心理壓抑,也沒人能說,沒人敢說。只能加入一個全是裸貸受害女孩的群,互相安慰。這些裸貸女孩,明明是性暴力的受害者,卻迫於社會中的熟人對「性行為積極」女性的污名態度,只能隱藏在網路深處獨自療傷。

同樣在這個3月,明星馬麗在深圳的一家超市遭遇性騷擾,報案之後也遇到警察取證困難的無力之境。

不論裸貸女孩害怕報警帶來的二度傷害,馬麗報警之後無法取證,還是本案中警察和檢察院的態度,從熟人對女孩「做裸條」的羞恥感,到投資人「一般不投女CEO」的能力歧視,再到此案中警察對性暴力的盲視,以及檢察院對陽具凌辱的縱容,都顯示出當下社會對受到性暴力的女性在權益保障的忽視和遺忘。

正是這種對女性權益的忽視和遺忘,使得對女性,包括創業女性,尤其是那些遭遇性侵害女性的社會支持網路不足,形成了社會中的「宮寒體質」。

一位大三的女學生「三兒」,在自己的公眾號撰文《刺殺辱母者:我心中缺失的安全感》說: 「我好像失去了安全感,在如此事件被曝光的情況下,這種感覺來得更明顯,我害怕在這樣一個家園裡生活,因為我可能隨時受到威脅和侵害,……作為一名女性,面對如此侵犯尊嚴,侵害身體的事,而求助之門卻被』正義』狠狠摔在臉上的時候,稍微有一點勇氣的人,如果可以,應該都會選擇暴力相向吧,否則,我們還能拿什麼來維護我們作為一個人的尊嚴?」

短短數語,道出當下環境中一個普通女孩的微弱心聲。

1993年聯合國大會第48/104號決議,通過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其中第二條指明:

(b)在社會上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強姦、性凌辱、在工作場所、教育機構和其他場所的性騷擾和恫嚇、販賣婦女和強迫賣淫。

(c)國家所做或縱容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無論其在何處發生。

作為締約國之一,根據宣言要求,有責任:

(i)應採取措施,確保負責執行政策以防止、調查和懲辦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執法人員和政府官員受到培訓,使之對婦女的需要保持敏感;

(j)應採取各種適當措施,特別是教育方面的措施,以改變有關男女行為的社會和文化模式,消除基於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思想和基於男女角色的陳規定型觀念的偏見、風俗和其他各種習俗;

(k)應促進針對普遍存在的對婦女的各種形式暴力行為,尤其是有關家庭暴力行為而進行的研究、數據收集和統計資料彙編,並應鼓勵研究探討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原因、性質、嚴重程度及後果,以及研究為防止和糾正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而實行的措施的有效性;此類研究的統計資料和調查結果應予以公布;

(l)採取措施,消除對特別易受到暴力傷害的婦女施加暴力的現象等等。

本案及初審結果帶來的社會危害需要正視,這種忽視女性權益的社會現狀需要改善。好在最高檢已經在日前派員調查「辱母案」,讓國民看到了在維護女性權益上的堅定而積極的國家態度。

鼓勵創業及鼓勵生育,都需要保障最基本的女性尊嚴

2015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球婦女峰會上就促進婦女全面發展,提出了「推動婦女和經濟社會同步發展、保障婦女權益、構建和諧包容社會文化、創造有利國際環境」的4點倡議」,國家副主席李源潮在2016年G20二十國集團婦女會議上也指出,在國內積極保障婦女權益、平等分享發展成果,也是為全球經濟發展激發「女性動力」,貢獻「女性力量」。

如果不從政策到執行,全面實施保障女性權益,打破基於性與性別的對女性的污名、偏見和歧視,增強創業女性及受暴女性的社會支持網路,那麼,等到像「三兒」這樣的90後年輕女性群體全面感到「宮寒」,由於當下社會無盡的人身安全焦慮而身心受損時,即便她們有多麼強大的獨立意志,願意在人口下滑期為國家的社會生產提供人口支援,也可能因為人身安全和受暴焦慮導致內分泌失調,因身體上的宮寒而生不出孩子。如果到那時才意識到高風險社會環境對女性生育能力的傷害,必然是為時已晚。

更不用說,即使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基於母性本能,往往不願選擇在充滿危險的自然及社會環境中生育。據騰訊新聞《「生」意:人「二孩」生育意願調查報告》指出,女性較男性會更加綜合考慮二胎生育及撫養的多方因素。 2014發表在SCI影響因子高達2.814的Social Science & Medicine的一篇題為「婦女的賦權與生育:文獻回顧」(Women's empowerment and fertility: 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文章,透過分析60篇主要基於南亞研究個案的關於保障女性權益和生育意願的研究論文,得出兩者正相關的結論,也驗證了女性權益保護對促進生育的重要性。

如果在生存環境、個體發展以及社會環境上,女性都無法獲得足夠的尊嚴,那麼,為世界經濟發展貢獻女性力量的國際承諾,也就更無從談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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