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俊臻訴被告林君安、黃山市徽州區迎客松物流中心、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4民初358號
黃山市徽州區迎客松物流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陳俊臻訴被告林君安、黃山市徽州區迎客松物流中心、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被告林君安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14民初35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為:駁回被告林君安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該裁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