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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怎麼辦?

廣東省的吳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煩事。據吳先生說,他們那裡征地,但是後來由村委會發了極少補償款后,剩下的補償款就不了了之。

現在,政府部門已經開始佔地施工。他們找村委會要說法,村委會稱留下了一半的補償款,其他的才發給村民。吳先生思來想去,覺得這樣分配補償款自己特別「吃虧」,村委會的作法很可能是違法的。

那麼,實踐中,在農村土地面臨徵收的時候,失地農民大多會配合當地政府做好搬遷騰地工作,甚至對拿到手的征地補償款是否合法、合理都沒有太大概念。有的農戶在沒有見到任何征地手續的情況下就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騰空土地以便修建道路或者建設某項目,領到的補償款也微乎其微。

然而,隨著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識的增強,尤其是在感覺到補償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他們也逐漸開始關注農村地區征地過程中的一些現象是否合法、合理。正如上述案例中吳先生所面臨的情形一樣,有一些問題始終困擾著廣大被征地農民,諸如:征地補償款到底都有哪些?村委會有權截留征地補償款么?如何維權?

補償費包括哪些?

我們都知道,的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類。而對於農村的土地,有的屬於國有,有的屬於村集體所有。老百姓常掛在嘴邊的「我們的地」其實很多時候是屬於村集體的,不論是宅基地也好,承包地也好,都只擁有使用權,並非所有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並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社會保障費。

土地補償費是對「地」的補償,指因國家徵收土地對土地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對「人」的補償,指國家在徵收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物」的補償,是對地上物損失的補償數額,如普遍存在的建養殖場的情形。

青苗補償費也是對「物」的補償,指徵收時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穫所產生的損失。

社會保障費用包括基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有關費用。這一方面的費用得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來進行,各地作法不盡一致,因此也不作過多說明。

補償費到底怎麼計算?

《土地管理法》中只針對徵收耕地的補償費作了規定。土地補償費,是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但是對於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因此,除了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有相對詳細的參考外,其他均由當地政府結合土地的現狀、生活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如果依照相關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可以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提高安置補助費。

補償費如何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般就是承包戶。

對於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種情況:

第一,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第二,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第三,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這裡,被征地農民應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體安置還是其他單位,還是不做統一安置。另外,根據國土資源部於2010年6月26日發布實施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於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得截留。

那這是不是就意味著,征地補償費就應直接支付給農民,村委會就不能截留呢?

結合國土部對《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所作的解讀可知,補償安置費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情況發生。這裡,應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是安置補助費,並非全部的征地補償費。該《通知》還規定,征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由此看來,即使村委會可以截留,這部分的比例也不能太大。

村委會有權截留補償費嗎?

對於村委會能否截留征地補償款,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不過,事實上,確實需要一筆資金用於村集體公共建設或其他公益用途,比如修建學校、建身設備、村辦企業等等。這也是不得不考慮進去的客觀情況,但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比如上文提到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補助費要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因此,村委會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補償費了。

各級省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征地區片價的通知》〔2008〕132號規定,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福建省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農民沒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況下,應當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針對撤銷村集體建制的,山西省規定,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因此,我們通常認為,村委會能夠截留的土地補償費部分保持在20%左右的比例就是合理的。如果村委會截留得過多,比如有的地方的村委會提取50%的補償費高達數百萬元,聲稱將用於公益事業。這時老百姓就需要掂量下拿到手裡的補償費是否合理了。因此,吳先生所稱的村委會截留一半的補償款,比例嚴重偏大。

如何截留才合法?

《物權法》規定,土地補償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規定,對於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也可以委託代表進行。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建立村務檔案。事實上,截留部分補償款也都是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的。當然也有其他情況,比如村委會會議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的面積和實際面積不符而扣發一部分費用。

但是,村民會議作出分配決議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如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這些法定程序的設計有利於保證農民對涉及自身權益的事情上能夠有充分的自主參與權。本案中的吳先生應弄明白村委會所稱的截留一半的補償款,是否經過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商議。

非法截留怎麼辦?

根據上文分析可知,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補償款的分配,須經由法定程序。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應當建立相應的村務檔案,應當保證真實完整,並妥善保管。如果作為本村村民,對於征地補償款一事一無所知,也並沒有聽說召開過村民會議。

那麼,村委會所說的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程序極有可能也是不合法的。即便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決定截留部分補償款,那麼也不是合法的分配方案。

因此,如果本案的吳先生對村委會截留補償費的決議有異議,可以申請村務公開,看村民會議是否合法進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簽字,表決程序是怎樣的等等。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物權法》均規定,如果認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如果發現分配決議侵犯了自己權益的,則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以糾正非法截留的歪風邪氣,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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