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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元/千瓦時,湖南省公布分散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細則

湖南省財政廳、發改委日前發布《湖南省分散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實施細則》,省級光伏發電補助實行全電量補貼,對2014年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前投產且符合第四條規定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其中:2016年底以前投產的項目補貼期間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及以後投產的項目補貼期間為項目投產運行日—2019年12月31日。

各市州財政局、發改委,有關單位:

為推動湖南省分散式光伏發電產業發展,優化能源結構,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揮價格槓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財政部《關於分散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國家能源局《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關於進一步落實分散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擴大有效投資推動調結構穩增長的意見》(湘政辦發〔2016〕94號)等文件,我們制定了《湖南省分散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分散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實施細則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8月9日

附件

湖南省分散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分散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財政部《關於分散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國家能源局《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關於進一步落實分散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擴大有效投資推動調結構穩增長的意見》(湘政辦發〔2016〕9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分散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餘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徵的光伏發電設施;以及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建設,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併網點變電台區消納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今後,如國家能源局對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有新的擴展,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發改委負責項目審核確認,省內電網企業負責確認電量信息,省財政廳負責發放補貼資金。

第四條 申報享受分散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的項目,除滿足湘政辦發〔2016〕94號文件的規定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滿足本細則第二條規定;

(二)已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三)已併網運行且經過現場審核;

(四)未享受過中央及省相關項目建設資金補貼。

本次補貼項目不包括光伏扶貧項目。光伏扶貧項目相關補貼政策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扶貧辦另行制定。

第五條 省級分散式光伏電價補貼項目的審核確認工作可與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審核確認工作同步進行。各市州發改委應於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發改委提出審核確認的項目清單,並附上項目指標文件、備案文件、用地許可、電網接入意見、太陽能電池組件、逆變器等採購憑證及項目竣工併網驗收證明資料,其中:企業屋頂光伏項目無需提供項目指標文件,自然人屋頂光伏項目完成併網發電即可按電量享受省級補貼(市州發改委審核自然人屋頂光伏項目採購憑證等,確保項目符合補助範圍,並蓋章匯總上報省發改委)。

省發改委審核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會同省財政廳通過省發改委、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向全社會公示省級光伏發電補貼項目名單。

第六條 國網省電力公司、郴電國際以及其他電網企業應根據經公示的省級光伏發電補貼名單審核確認其接入項目的自發自用和上網電量,並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確認結果上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

第七條 省級光伏發電補助實行全電量補貼,對2014年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前投產且符合第四條規定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其中:2016年底以前投產的項目補貼期間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及以後投產的項目補貼期間為項目投產運行日—2019年12月31日。

補貼標準將根據成本變化適時調整,期間如需調整,按省政府下發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八條 省級光伏發電補貼項目業主發生變更的,新業主應到項目所在地市州發改委申請調整變更,市州初審同意后,報省發改委審核,然後在省發改委、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新業主享受剩餘補貼期限內的補貼資金,原項目業主不再享受剩餘補貼資金。

省級光伏發電補貼項目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由省財政廳收回補貼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九條 省級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廳根據省級光伏發電補貼項目目錄和電網企業確認的自發自用和上網電量審核確認補貼資金,按季撥付給電網企業,並將補貼資金分配結果在省發改委、省財政廳門戶網站上公開。電網企業根據審核確認后的項目清單和電量按季發放給項目單位。

第十條 已列入省級光伏發電補貼項目名單的項目單位在以後年度申報省級光伏發電補貼時,不需再重新辦理確認手續,按上述第九條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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