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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洛陽分行辦房貸遲遲未放款 疑因搭售保險

房子選了、合同簽了、首付交了,臨近放款卻接到銀行通知,要求另外購買一份產品———河南洛陽市民孫先生與妻子張女士日前向南都記者講述了他們購房時的遭遇。據他們介紹,由於資金一直未能到位,張女士於去年8月遭開發商起訴,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索賠。

事由:辦房產抵押貸款還需另買保險

據孫氏夫婦介紹,其於2014年下半年購置了一套酒店式公寓,並在洛陽分行申請辦理37萬元的房產抵押貸款。

「我們已經提交了中行要求提供的所有資料,而且也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當時客戶經理也通知貸款已批複可以辦理房產抵押手續」,張女士向南都記者表示,2014年12月29日與中行洛陽分行、開發商的工作人員一起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完成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然而,張女士稱她沒有預料到,次日銀行客戶經理電話告知其可以放款了,但需要另外購買一份保險產品。

針對這份保險產品,張女士表示,由於沒有購買所以具體合同細節不太確定,但這份保險投保對象是抵押物(即購置的房產),保險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借款合同里約定不需給抵押物購買保險,在臨放款時要求我買保險,我覺得不合理就拒絕了」。

此後,這筆貸款一直未能放款。張女士稱,受此影響,2016年3月其被開發商起訴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索賠,其中索賠及應訴費用近10萬元。

銀監:責令銀行處理經辦客戶經理

然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若干規定(「七不準」)》的相關規定中第五條規定:不得借貸搭售———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據此,孫先生向洛陽銀監分局進行了投訴。對此,洛陽銀監分局書面回復,認為銀行洛陽分行存在在發放貸款過程中,要求客戶接受保險服務行為,稱對銀行洛陽分行採取監管措施,同時將督促中行洛陽分行妥善處理該事件。

不過,孫氏夫婦與中行洛陽分行的糾紛並未得到解決。因此,張女士進一步向上級監管部門河南銀監局提出了信訪複查申請。

根據張女士提供的河南銀監局複查回復函顯示,洛陽銀監分局已責令洛陽分行對經辦客戶經理作出了問責、處分、罰款、調崗的處理,並擬於近期開展稽核調查涉嫌普遍存在違規搭售的問題。

而針對「責成中行洛陽分行糾正違規行為,按貸款合同約定發放貸款」的訴求,河南銀監局認為合同履行問題屬於民事問題,建議雙方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律師:銀行拒絕放款應及時書面督促

「直到現在我們的事情還是沒能得到解決,正面臨著與開放商的民事訴訟」,張女士昨天表示。

要求孫氏夫婦購買的保險究竟是一份什麼樣的合同?為何簽訂了合同卻沒有發放貸款?在此過程中是否與孫氏夫婦協商解決辦法?為什麼不能達成一致,雙方矛盾的焦點在哪?

針對南都記者的上述詢問,中行洛陽分行方面昨天稱需要走程序才能接受採訪,截至南都記者發稿時,對方暫未正式回復。

對此,上海茂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諸東華昨天向南都記者表示,從當事人陳述的事實來看,屬於銀行方面的單方違約,合同已經進入實質履行階段,銀行方面如果拒絕發放貸款,無理由或者陳述的理由與先前不一致,都可以認定為違約。

「當前問題是孫先生證據稍有不足。但孫先生仍有可能從各個渠道獲取新的材料或線索,補齊其證據」,諸東華律師指出。

儘管監管部門早已明文禁止借貸搭售等行為,然而,「捆綁銷售」等相關投訴仍未徹底消失。如果今後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又應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諸東華建議,以此為例,孫先生在洛陽中行拒絕放款后也應及時進行書面督促,一方面是努力推進事件的進展,另一方面是搜集和保留證據,以免過多的口頭、電話等溝通方式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記憶模糊、證據消失。並且不宜對此事置之不理,應當及時向其他銀行詢問、申請、辦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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