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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民警執法記錄儀畫面首曝光 還原執法過程

原標題:於歡案民警執法記錄儀畫面首曝光 還原執法過程

畫面上的這個人就是於歡,22歲的他,因為持刀捅人,造成四名受害人一死、二重傷、一輕傷。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然而,事情並沒有結束,一個月後,案件引爆輿論,於歡的判決結果引發了公眾的質疑,有人認為於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判決過重,還有人認為處警民警涉嫌瀆職。

然而,2017年5月27日,隨著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且是微博全程直播的進行,完整案件細節的披露讓公眾又回到了法律上的理性討論。這背後到底有著怎樣的故事呢?事情還要從三年前開始說起。

這就是此案的案發地,山東聊城市冠縣的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也就是被告人於歡的母親蘇銀霞所經營的公司。案件起因部分就是高息借款無力償還,2014年7月28日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負責人蘇銀霞及其丈夫於西明向冠縣泰和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吳學占以及會計趙榮榮高息借款10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

檢察機關認定,雖然借款雙方合同上標註的是月息2%,但實際他們的口頭約定為月息10%,而這只是蘇銀霞的第一筆借款,後來蘇銀霞再次借款,兩次借款合計135萬元。截止到2016年1月6日,蘇銀霞、於西明(蘇銀霞丈夫)共計向趙榮榮轉賬還款183.8萬元。

檢察機關認定,由於後來蘇銀霞無力償還這筆高利貸,吳學占等人開始糾集人員上門討債。

出庭檢察員 李文傑:第一次是2016年4月1日就是案發前十幾天,吳學占、趙榮榮到了蘇銀霞所住的房屋裡面將房屋強佔。第二次就是在案發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吳學占、趙榮榮糾集人員將房屋內的傢具全部搬離,並安排人員盯守,而且到源大工貿公司叫嚷謾罵。在第二次4月13日,這一次在蘇銀霞的房屋裡面,吳學占還將蘇銀霞的頭部按入馬桶,在這種情況下,蘇銀霞多次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尋求保護。

出庭檢察員 李文傑:案發當天下午也報了一次警,要債一方聲稱蘇銀霞私刻印章,蘇銀霞進行了解釋,民警經過了解,認為這是屬於民事糾紛,於是勸大家一定要平和地處理,如果還有意見可以向法院起訴。

時間來到2016年4月14日下午4點,討債人員再次來到公司。

下午六點多到八點多這段時間,蘇銀霞母子及公司員工在食堂吃飯,而討債人員則拿來燒烤爐,在公司門口燒烤喝酒。八點多的時候,討債人員讓蘇銀霞母子來到公司主樓的接待室。在隨後的一個小時里,偶爾有討債人員進過接待室,其他人則在門口吃燒烤。

案發前 母子究竟有何遭遇

檢察機關認為,案發當晚9點53分之前,討債人員採取的侮辱、限制自由等行為較為輕微,而在這之後,討債人員杜志浩的一些行為,讓事態逐步升級,蘇銀霞母子的人身自由也受到了比較強制的限制。

當時,蘇銀霞母子坐在東邊的兩個單人沙發上,公司的兩名員工張立平和馬金棟坐在西邊的雙人沙發上,討債人員則圍繞在他們身邊。

蘇銀霞:杜志浩又抓於歡的頭髮,搧於歡的臉,用手捏於歡兩眼之間的鼻樑部位。

目擊者馬金棟:那個頭兒,可能就是死的這一個,他去了以後說話比較難聽,最後還脫褲子把生殖器都露出來。

檢察機關對討債人員的這些不法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認定,尤其是對討債人員杜志浩裸露下體的行為進行了核實,通過對當事雙方的核實,檢察機關製作出了一張現場方位示意圖。

出庭檢察員 郭琳:事實證明通過我們在二審期間的這個複核工作,能夠證實杜志浩當時是站在茶几上,並沒有面對哪一個人,而是直接面對著對面,脫下褲子之後做了一個左右晃動的動作。那麼其中在向左晃的時候蘇銀霞就在他的左側,那麼這個時候他與蘇銀霞的距離相對近一些,蘇銀霞自己證實,當時也沒有專門對她做什麼動作,脫下褲子之後兩邊扭動了一下,也沒有與她的身體發生接觸。

對於杜志浩的行為,雙方都有人出來勸阻。

出庭檢察員 郭琳:一是馬金棟,就是源大公司一方的員工進行了勸阻,另外討債一方的一個討債人李忠就在杜志浩的身邊也對他進行了呵斥,說你脫褲子幹什麼?馬上就把褲子給他提上了,至於說這個時間相對比較短。

還原報警 執法儀記錄處警過程

根據目擊者張立平的說法,她從案發現場出來準備報警,電話卻一直沒有信號,就趕緊去員工宿舍告訴了於歡的姑姑於秀榮,隨後於秀榮和丈夫劉付昌報了警。很快,值班民警朱秀明帶領兩名輔警趕到現場,執法記錄儀記錄下了這段畫面。

出庭檢察員 李文傑:這是警車駛入源大工貿公司廠區內,警車上面一共有三位,其中女性是正式的民警,帶領著兩位男性的輔警。這兩位輔警下午曾經來過,這個時候聽到一位女士在問對方為什麼摔我手機?這個時候這個畫面上顯示有兩位男子,穿粉色衣服這是催要債被害人一方的郭彥剛,旁邊那個穿綠色外套的是被害人嚴建軍。

於歡姑姑 於秀榮:就這一個跟著我的這一個人,他說誰報的警啊?我說不是我,他說誰報的?我說不知道,拿出你手機來?拿出我手機一看不是我報的警,把手機也摔了,也踹了我兩腳。

民警趕到后,一邊進入案發現場,一邊尋找報警人了解情況。

通過畫面可以看到,出警民警朱秀明一直在勸解不要打架,要賬歸要賬。

出庭檢察員 李文傑:此時通過他們的對話可以知道蘇銀霞、於歡二人想出接待室,但是沒有出去,就是因為要債一方阻攔著不讓出去。要債人一方始終是站在接待室門口附近,而蘇銀霞、於歡母子始終是站在要債人一方的南邊,也就是遠離門的方向。

女民警朱秀明看到接待室內雙方現場狀況非常混亂,於是打電話向值班輔警徐綜義請求支援。樓道內的監控也記錄了當時的情景。

出庭檢察員 李文傑:通過監控畫面我們可以發現這是民警朱秀明帶領兩名男輔警第一次進入接待室內。此時一名男輔警就從接待室里出來在外邊找人了解情況。出來的就是女民警朱秀明,我們看她手裡拿著電話正在撥打電話。通過畫面可以看到,民警朱秀明一邊往外面走,一邊讓輔警進屋勸解雙方。

出庭檢察員 李文傑:朱秀明對一個輔警說進去給雙方說說不要動手,輔警就進去了,之後朱秀明和另一名輔警兩個人進到警車裡面,商量要不要跟所長打電話。後來經過商量以後決定先不要打,在車內的時間大約也就是40秒鐘。

此時,據蘇銀霞講,民警離開后,他們母子也想跟隨民警離開,卻遭到討債人員的攔阻。

蘇銀霞:他們站在門口伸著胳膊攔著我倆說不還錢不能出去。當時那些人很囂張,110也控制不了,說了也不管用,我們當時也想忍忍就算了,過後想辦法把錢還上,不和他們有瓜葛了,沒想到當晚就出事了。

蘇銀霞說,民警走後,討債人員讓他們坐下,於歡並沒有同意。

蘇銀霞:他不想坐了,說站站就行。他們看於歡不坐,就摁著於歡的脖子把他推到南邊。

於歡:他們就讓我坐下,我不敢坐,我怕我坐下他們就打我。他們就開始拉扯我,四五個人包括杜志浩、郭彥剛把我從西北角向空調附近拉,有勒我脖子的、有拉我衣服的,把我拖到了靠東牆兩張對著的辦公桌南邊,我使勁在那個地方站住了,他們開始有人打我,也有人在旁邊罵我。

於歡說,自己被人逼到了接待室東南角,有五六個人打他。自己拿起刀揮舞,對方卻並沒有害怕,還在圍著打他。

於歡:我揮舞著刀子,喊別過來別過來,這時他們就全停下了對我的毆打。杜志浩看見我的刀子,就說:「你攮唉,你攮唉,你攮攮試試。你攮不死我,我治死你。」上前打我頭,這樣其他人就也圍上來打我。在杜志浩打我同時,我閉上眼捅了一刀,我就想我不能再讓他們打我了,但是捅到他哪裡我不知道。接下來我還是亂捅,誰離我近我就捅誰,因為我認為誰離我近誰就是打我最厲害的。

檢察機關調查后認定,民警在出了大廳后,就關閉了執法記錄儀,商量完事情后,再次打開執法記錄儀。通過畫面可以看到,執法記錄儀打開時,討債人員杜志浩和程學賀已經受傷。經過技術處理,檢察機關在這段視頻中找到了於歡捅刺另外兩名討債人員嚴建軍和郭彥剛的畫面。

出庭檢察員 李文傑:這是捅刺的第三個人,紅色標勾的就是上訴人於歡,我們可以看到於歡的一個持刀捅刺動作。這個時候於歡的右手已經伸出了,也就是在這時候嚴建軍被捅刺。現場可以看出,在於歡捅刺嚴建軍的時候,其並沒有遭受到對方人與他的身體接觸,更沒有對他進行毆打。

由於郭彥剛在畫面中被人擋住,於歡捅刺郭彥剛的動作也需要通過慢放才能識別。在於歡捅刺郭彥剛的慢放25倍視頻中,可以看到於歡的右手伸的方向是朝向西方,因為郭彥剛這時候在他的西邊,我們可以看到同時於歡有一個往西跑的過程。被害人郭彥剛慢慢的就出現在西邊的畫面上,郭彥剛此時是在向西退,並且在退的過程中有一個右轉身的動作,因為他一開始是朝東面對著於歡。

疑點一:民警要離開是否屬實

我們可以看到,執法記錄儀的畫面分為兩段,第一次從大樓內出來后,民警就關閉了執法記錄儀,有人曾提出質疑,認為民警這時候是想要離開,不再關注此案,那麼調查結論是什麼呢?

於歡姑姑 於秀榮:我擋在了車前邊,我說你要走把我軋死,屋裡十個人收拾他兩個,從四點半到現在九點了,收拾到這時候,他的人不走,俺的人不出來,您竟然走?要是出現了人命,您負責得起嗎?當我說完,一個男的跟駕駛員說下來吧,這時候拿錄像儀來到門口時候出的事,對此,檢察機關認為,應該不存在民警要離開的情況。

出庭檢察員 李文傑:源大工貿公司辦公樓東南角一個監控視頻拍到了警車,畫面的左下角有一個女子,這名女子就是於秀榮。可以看到於秀榮這時候已經往警車方向走了,於秀榮走到警車的左側方,而她剛走到警車旁邊,民警已經從警車的右邊車門先下車。所以這個時候是不存在於秀榮說的她看著警車要走,攔在警車前面不讓走,因為於秀榮剛到了警車的附近,兩名警察就已經從右邊車門下來了。

疑點二: 是否耽誤治療時間致身亡

檢察機關還對杜志浩是否耽誤治療時間最終導致死亡的說法進行了核實。在二審法庭上,辯護人提出,杜志浩受傷后,自己駕車,不去最近的醫院,而是前往人民醫院救治,並且在醫院門口和保安發生衝突,最終耽誤了治療時間。

於歡辯護人:從案發現場到冠縣人民醫院,冠縣中醫院的測試路線圖,證明從案發現場到冠縣中醫院距離為五公里左右,大約用時8分鐘,而從案發現場到冠縣人民醫院距離為七公里左右,大約用時13分中,以此證明本案杜志浩受傷后,沒有選擇就近醫院救治,耽誤治療大約五分鐘左右,所以其死亡的結果並不能全部歸結為余歡所實施。

檢察機關認為,當時開車的是討債人員杜建崗,他更多的考慮的是救助條件的好壞,而且兩個醫院距離相差並不是特別大,經過偵查實驗,到兩個醫院的時間差在兩三分鐘。

出庭檢察員 郭琳:為什麼當時選擇到人民法院而不到中醫院,杜建崗明確講在搶救條件上在,民眾的一般認識上,人民醫院的救助條件是最好的。

另外,檢察機關認定,杜建崗雖然有和醫院保安發生衝突,但是並沒有耽誤杜志浩的治療。

出庭檢察員 郭琳:到了醫院之後確實有沖桿的情況,因為當時這個桿沒有抬起來。撞了之後直接把人拉到醫院門口的平台上,然後推了一個擔架車馬上把杜志浩先是送到普外,後來又輾轉到重症監護室。杜建崗證實闖桿以後他把車開上去了,也有保安跟著過來,即使有也是保安跟杜建崗之間可能有一個交談,但是沒有影響到把杜志浩送到醫院搶救。

處警民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檢察機關認為,於歡案處警民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不予刑事立案。事實了解清楚后,如何認定於歡的行為就成為關鍵焦點,那麼法律上對正當防衛是如何規定的呢?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政法大學教授 阮齊林:那麼因此通常認為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那是不法侵害,第二個條件具有緊迫性,是正在進行的,不是沒有開始的,也不是已經結束的。如果滿足這樣兩個條件,也就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那麼就具備了對該行為進行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或者說事實基礎。

阮齊林教授介紹,具備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但並不意味著可以無限防衛。

政法大學教授 阮齊林:如果正當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的,應該負刑事責任。同時按照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防衛過當是一個法定的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最高檢兩次召開專家論證會論證

針對對於歡案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兩次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聽取意見和建議。

在二審法庭上,辯護方提出於歡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對此檢察機關認為,於歡的行為有防衛性質,但是卻屬於防衛過當。

檢察機關認為從主觀要件,也就是防衛意圖看,於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合法的權益而實施的。從防衛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續性、複合性、嚴重性的現實不法侵害。從防衛時間看,於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從防衛對象看,於歡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然而從防衛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對於於歡的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檢察機關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考量。首先,檢察機關認為於歡防衛的強度遠遠超出了不法侵害的強度。

出庭檢察員 扈小剛:但是當我們評價強度的時候,我們突然發現於歡的案件這個不法侵害的強度它止步於什麼?止步於一個嚴重的侮辱,輕微的人身傷害,我們如果對強度做一個評價的話,我們可以這麼一個概括。但是我們對於歡的防衛行為的強度來概括的話,那它的強度是非常高的,他是實施了一個足以致人死亡的高強度的防衛行為。

檢察機關認為,從防衛的必須性來看,於歡持刀捅人,不是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

扈小剛:當時案發地點是在那個接待室,而接待室的西面和北面全都是透明的玻璃牆。那麼我們把這個大環境固定下來,我們就可以下一個比較清晰的結論,當時於歡並非是處於一個比較狹小封閉的空間,無法救援,不能求得別人幫助的這麼一個境地,所以說我們從這種防衛行為的必須性分析,於歡持刀捅刺致人死亡的這種防衛行為,就是說阻止不法侵害進行所必須的。

檢察機關認為,從後果來看,於歡的防衛後果明顯比不法侵害的後果要重。

扈小剛:因為他們的人格權利,人格尊嚴權,人格自由權是受到侵犯了。但是他的捅刺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是一死兩重傷一輕傷,尤其是一種生命權的一種剝奪。所以從這種侵害法醫的一種比較來看也是防衛行為過當了,明顯超出了一個必要限度。

全程依法公開 庭審成法治公開課

司法機關對 於歡案的全程依法公開,讓這起案件的審理成為一場生動的法治公開課。

於歡案進入公眾視野,從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督查,到山東高級人民法院全程微博直播庭審,於歡案的來龍去脈和事實真相逐漸呈現在公眾面前,有些細節第一次為公眾知悉,此前各種缺乏憑據的猜測得以平息,評論者的情緒也趨向客觀、理性。

政法大學的法學教授王敬波認為,公眾面對這樣的熱點事件,應該本著理性、客觀的原則進行討論。

同時,王敬波教授認為,公眾對熱點事件的充分關注與激烈討論,伴隨著案件的司法進程,這也是一場特殊的法治公開課。

王敬波:在這個過程當中,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這些司法人員,實際上就承擔了一個教師的責任。法院的裁判文書實際上就是一個教材。那麼這種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程序改革,就是要讓法庭成為證據的殿堂。但是這個證據的殿堂,它一定要通過以社會的交流或者向社會開放才能夠讓公眾感受的到。於歡案正是一個展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改革的一個成果。所以應該說這個案件就是一個開放法庭的這麼一個課堂。(央視記者 曾曉蕾 常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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