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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正當其時

2016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新時期教育對外開放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完善體制機制,提升涉外辦學水平」,對搞好中外合作辦學提出了具體要求和部署。2017年1月10日,國務院印發《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要求「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管理,完善准入制度,簡化審批程序,完善評估認證,強化退出機制,加強信息公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修訂可謂正當其時,對中外合作辦學健康發展和提升教育改革開放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2017年1月22日,教育部印發《2017年工作要點》,將「加快修訂《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作為年度重點工作。據了解,2016年10月以來,教育部國際司及有關專家組,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修訂,深入開展調研、徵求各界意見,修訂工作進展良好、獲得社會廣泛關注,一些深層次問題得到了高度重視、充分討論。

修訂實施辦法是深化教育綜合改革的必然要求

修訂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化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做好新時期教育對外開放工作的重要舉措,是確保中外合作辦學領域各項改革措施「於法有據」的必然要求。

修訂實施辦法有利於推進「放管服」改革。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自2003年、2004年先後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和推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13年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中外合作辦學面臨著新的國內國際形勢,其辦學活動和監管工作需要適應新的情況、不斷進行改革,改革的方向、內容、措施等均須「於法有據」。中外合作辦學領域一些突出的、亟待改革的、在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授權範圍內能夠改革的方面,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通過修訂實施辦法的方式率先推進,保證改革的合法性、權威性、針對性、時效性,及時深入推進中外合作辦學領域「放管服」改革。

修訂實施辦法有利於制度創新、凝聚共識。條例及其實施辦法頒布實施以來,中外合作辦學在審批監管措施、人才培養模式、教育教學改革、質量保障體系等方面有很多發展和創新,其經驗有待系統性地加以總結提升、成為政府和社會的共識。凝聚共識的最好方式之一,是通過法定程序凝練到中外合作辦學法律法規體系之中。同時,中外合作辦學改革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問題,需要政府、辦學者、社會共同討論,在討論中不斷形成和凝聚新的共識,破除改革所面臨的各種障礙。修訂實施辦法的過程,是一個政府、辦學者、社會公眾之間進行廣泛而深入的溝通、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最後形成法案的過程,這一過程也是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生動體現。

修訂實施辦法是中外合作辦學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有利於系統地、針對性地解決部分突出問題。從實踐來看,在黨建德育工作、引進境外教育資源、准入標準、過程監管、學生教師權利保護義務履行、退出機制等方面,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部分規定,有的不夠明確、有的操作性不強,部分規定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有些迫切需要增補。上述需要修改完善的方面,對政府、辦學者、社會公眾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惑和困難。修訂實施辦法,有必要針對中外合作辦學的核心要素和關鍵環節,如境外優質資源量化標準、學位證書頒發、辦學基礎、培養模式、質量保障等,進行精準、精細、精確管理,真正做到嚴把資源入口關和加強過程監管有機結合,助推中外合作辦學提質增效。

有利於做出科學合理的頂層設計、給予有力制度保障。當前,中外合作辦學已進入提升質量、內涵建設的新階段,面臨新的發展機遇和一系列發展中的新課題,擔負著服務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教育需求、提升教育國際化水平等多重使命和任務。在科學認識中外合作辦學規律特徵、深入總結條例及其實施辦法適用情況的基礎上,修訂實施辦法,有利於進一步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的性質和功能定位,依法釐清政府、辦學者、社會等不同主體在中外合作辦學中的角色和職能,為推動形成辦學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為一體的中外合作辦學質量保障體系,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修訂實施辦法是建立現代化的中外合作辦學治理體系的必然要求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主要標誌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國家法制體系。中外合作辦學治理體系現代化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與時俱進、適時修訂完善。條例及其實施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在中外合作辦學工作實踐中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管理經驗、形成了一些具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但這些有益經驗的效力依據和制度載體主要是「紅頭文件」。從現代法律精神的視野來看,中外合作辦學治理體系還不夠制度化、規範化、現代化。

就此而言,修訂實施辦法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總結提煉中外合作辦學實踐經驗。

2004年以來,教育部先後制定了《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外合作辦學秩序的通知》(教外綜[2006]5號)、《教育部關於當前中外合作辦學若干問題的意見》(教外綜[2007]14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質量保障工作的意見》(教外辦學[2013]91號)等多個文件,在優質資源引進、收費管理、招生方式、證書頒發、專業設置、質量評估、信息公開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也有相應的制度創新和經驗積累。通過把中外合作辦學領域已有較長時間實踐、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過法定程序,吸納進實施辦法,加以定型、提煉、升華乃至創新,使之具備普遍性、長效性、體系化的特點,有利於克服政策措施的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制宜等缺陷,便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以執行。

處理好「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關係。修訂實施辦法,要注意將條例及其實施辦法頒布實施以來相關上位法的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加以吸納,使社會公眾、中外教育機構廣泛知曉、普遍遵守,推動辦學者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行為、防範辦學風險。近年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制定等,為中外合作辦學提供了新的上位法依據。修訂實施辦法,需要根據相關上位法制定、修改的新情況,按照法律效力位階原則,將中外合作辦學必須遵守的上位法規則明確具體地體現在實施辦法之中。

協調處理好「一般法」和「特別法」之間的關係。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是中外合作辦學的「一般法」。在專業設置、招生管理、學位頒發、院校設置條件、財務管理、收費標準、外籍人員、來華留學生等具體方面,中外合作辦學還應當遵守相關的「特別法」,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大學部專業設置管理規定》、教育部《普通大學部學校設置暫行規定》等,以及稅收、價格、外匯、外籍人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上述「特別法」的規定不被辦學者充分重視或知曉,一些禁止性的規定易被忽略,專業設置等前置審批的地位和程序尚需明確,由其他部門負責的監管事項需要適時在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中補充完善或加以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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