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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過錯方「賠當其過」更應少分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日前表示,家事審判應宣德揚善、淳風化俗,通過家德家風建設促進公德民風建設。要弘揚家庭美德,對於重婚、家暴、婚內與他人同居、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嚴重違背家庭倫理道德的行為,應依當事人請求判決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做到「賠當其過」。(6月18日《新聞網》)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家庭,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違背了社會道德,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引起了人們的強烈憤慨。另一方面,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高,其中因「婚外戀」導致夫妻離婚的比例越來越高,婚內出軌儼然已經成為破壞家庭婚姻的最大毒瘤。有調查顯示,超過5成的離婚是由於第三者插足造成,而在江蘇省司法機關審理的離婚案中,有三成多是因「第三者」引發。存在重婚、出軌等違背家庭倫理道德行為的過錯方,需要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做到「賠當其過」,毫無疑問,這符合家庭道德和社會正義,也是大眾一直以來的呼籲和訴求。

但是,從法律和司法實踐角度說,婚姻家庭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說法本身並沒有任何新意,完全是在重申現行的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而且,從司法實踐來看,各級人民法院是一直這麼判決離婚案的。

事實上關鍵問題是,雖然一直有婚姻家庭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但過錯方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太輕,對過錯方起不到任何的遏制和懲罰作用。婚姻家庭的過錯方,一般只是賠償幾萬元的精神損失,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並不佔劣勢,不會少分或不分財產;只有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在財產分割上才會少分或不分。特別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高達幾十萬、幾百萬、幾千萬乃至上億的富豪家庭來說,幾萬元的過失賠償不過是九牛一毛,根本不在乎,明星王寶強離婚案已經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弘揚家庭美德,發揮出法律應有的功能,對於在婚姻家庭中的過錯方,不只要讓他們承擔賠償責任,更應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處於不利地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這才是大眾長期以來的真正心聲,也是大眾高度關註明星王寶強離婚案的重要原因,《婚姻法》應當朝這個方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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