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東莞市米之瀾化妝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廣州丹奇日用化工廠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03民初2246號
廣州丹奇日用化工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米之瀾化妝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廣州丹奇日用化工廠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依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03民初22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東莞市米之瀾化妝品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丹奇日用化工廠有限公司於2014年4月30日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二、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廣州丹奇日用化工廠有限公司向原告東莞市米之瀾化妝品有限公司退還辦理費用26000元。本案受理費450元由被告廣州丹奇日用化工廠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經辦人:彭景威 書記員:陳麗儀、梁又千
聯繫電話:83006065、83006130、8300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