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河南網濮陽訊(記者張峰利 通訊員聶泠雪)近日,濮陽縣人民法院
審監庭成功調解一起合夥協議糾紛案件,同時連帶一起執行案件順利執結,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據了解,張甲與劉甲,劉乙,張乙合夥購買了挖掘機,收割機,后因故散夥。清算合夥賬目時,散夥協議上僅僅將機器分開,分別歸劉甲、劉乙、張乙所有,但是沒有寫明由誰支付張甲具體多少錢。張甲向劉甲索要機器錢未果,便將劉甲的機器強行扣押。劉甲遂訴至濮陽縣人民法院
,向張甲索要機器,該院根據四人分配機器的清單,將該機器判給了劉甲。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張甲又訴至濮陽縣
人法院,要求由劉甲支付機器款11.5萬元。該院審監庭法官經審理查明,四合伙人在散夥協議中對由誰支付張甲錢和支付金額都沒有約定,張甲要求支付機器款的證據不足。但是如果就案論案判決,僅僅支持劉甲要車,不支持支付張甲車款,不僅對張甲顯失公平,也必然造成張甲與劉甲之間不停的相互扣車,矛盾更加激化,判決顯然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鑒於以上案情,該院審監庭法官決定利用節假日時間召集到四位合伙人,一起從頭清算合夥賬,經過反覆核算,賬目終於被理清。經調解,由劉甲支付張甲6.5萬元,張甲將車歸還劉甲。由此,兩起案件順利結案,均取得了各方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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