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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黃志安訴被告高東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2民初432號

高東升:

本院受理原告黃志安訴被告高東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 (2017)粵0112民初4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高東升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黃志安支付設備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元(已由原告預繳),由被告高東升負擔,被告高東升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予原告黃志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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