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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農辦發〔2017〕10號

機關各司局、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7年第2次農業部農業信息化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農 業 部

2017年8月24日

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農業部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逐步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管理機制,提高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水平和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公信力,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於規範農業部各司局各單位之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以及與國家其他政務部門之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或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 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是指各司局各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通過部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部共享平台」)在部內實現共享,通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國家共享平台」)與國家其他政務部門實現共享。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屬於國家公共資源。

第四條 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司局各單位形成的各類政務信息資源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司局、單位(以下簡稱「使用方」)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產生和提供司局、單位(以下簡稱「提供方」)應及時響應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及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共享、交換、提供和使用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統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加強對共享信息採集、存儲、共享、交換、提供和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為做好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工作,成立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專項工作組(以下簡稱「專項工作組」),專項工作組對信息化領導小組負責,辦公廳牽頭,市場司、計劃司、財務司、信息中心各明確1名負責同志參與,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評估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一)指導、協助各司局各單位編製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匯總編製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構建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資源體系;指導各司局各單位資源目錄運行、更新及維護工作,建立資源目錄動態更新維護機制。

(二)研究部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工作機制,構建部共享平台,負責接入國家共享平台,並組織向國家共享平台提供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

(三)制定系統整合、網站整合、數據對接有關標準;指導、協助各司局各單位的系統清理整合工作,推動完成跨司局、跨行業、跨層級的系統整合工作,構建部統一的綜合業務信息系統和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台。

(四)按照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評估考核暫行辦法,建立和完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評估機制,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第六條 信息中心是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建設和管理的技術支撐單位。

(一)負責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製工作的技術指導,及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服務和維護。

(二)制定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分類、採集、共享、交換及平台對接等方面標準,承擔各司局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應用的技術指導與服務。

(三)負責部共享平台的建設、管理及運維,並實現與國家共享平台的聯通和運行。

(四)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安全防護,建立相關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各司局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存儲、共享、交換、提供和使用全過程的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七條 各司局各單位是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提供和維護單位。

(一)根據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製指南,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負責本司局本單位業務範圍內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加工和處理等,編製並及時更新本司局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按照信息化領導小組的總體規劃,組織實施本司局本單位的信息系統整合工作,整合成熟後接入共享平台。

第八條 農業科學院、水產科學研究院、熱帶農業科學院指定1名負責同志與專項工作組對接,按照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製指南,編製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負責本單位的政務信息系統整合,整合成熟后按要求接入共享平台。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九條 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製指南是各司局各單位編製本司局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依據。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根據各司局各單位提供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分類匯總編製形成,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司局各單位之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的依據。

第十條 各司局各單位要根據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製指南要求,編製並定期更新維護本司局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本司局本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四章 政務信息資源分類及共享要求

第十一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照部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一)無條件共享:可提供給部內所有司局、單位共享使用的,或對社會公眾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

(二)有條件共享:可提供給部內相關司局、單位共享使用的,或僅部分內容能夠提供給部內所有司局、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三)不予共享:不宜提供給部內其他司局、單位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照部外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一)無條件共享:可提供給所有國家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或對社會公眾開放的政務信息資源。

(二)有條件共享:可提供給部分國家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或僅部分內容能夠提供給所有國家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三)不予共享:不宜提供給國家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第十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目錄編製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無條件共享和有條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應標明使用要求,包括作為行政依據、用於工作參考、用於數據校核和業務協同等;有條件共享類還應標明共享條件和共享範圍。

(二)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所屬司局、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等依據。

(三)凡由國家有關政務部門通過在國家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國家共享平台實現基礎數據匯聚建設、統籌管理、及時更新的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社會信用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不列入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製範圍;各司局各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可在國家共享平台上直接共享。

(四)凡由部內多個司局、單位共同建設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由牽頭司局、單位負責編製目錄並及時維護,通過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第十四條 農業自然資源信息、農業空間地理信息等農業基礎信息資源,由農業基礎信息牽頭司局、單位負責編製目錄並及時維護,各司局各單位通過部共享平台實現部內無條件共享。

第十五條 各司局各單位的業務信息是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重要內容,與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密切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應予共享。主要包括:

(一)農業各行業指揮調度、預警防控、行業管理、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及行政辦公等工作中形成的各類信息資源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的各類信息資源。

(二)農業政策法規、科技教育、科研以及專家隊伍等信息資源。

(三)與農業密切相關的水、土、氣、生物、生態、環境等方面的信息資源。

(四)信息化領導小組認定共享的其他信息資源。

第五章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提供與使用

第十六條 部共享平台是管理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司局各單位開展部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部政務內網共享平台和部政務外網共享平台。部政務內網共享平台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託部電子政務內網建設和管理。部政務外網共享平台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託部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農業部綜合業務信息系統由信息化領導小組總體規劃,在系統整合過程中,按照一個行業或一個領域整合成一個系統的原則分步實施,整合形成 10個左右的綜合業務板塊,最終形成我部統一的綜合業務信息系統,整合成熟一個,接入共享平台一個,實現部內外政務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八條 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提供方原則上通過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政務信息資源。

(一)部內有條件共享類信息資源,提供方應在使用方提出使用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並及時提供資源;部內不予共享類信息資源,以及部內有條件共享類中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方提出使用申請時,提供方與使用方協商解決。

(二)向部外有條件共享的信息資源,在國家其他政務部門提出使用申請后,提供方在 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並及時提供資源;向部外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國家其他政務部門確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的,由國家其他政務部門與提供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信息資源的需求部門報請國家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 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方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部內和部外共享政務信息資源。

(一)部內無條件共享類信息資源,使用方可在部共享平台上直接獲取;部內有條件共享類信息資源,使用方可通過部共享平台向提供方提出申請,並按答覆意見使用共享政務信息資源;部內不予共享類信息資源,以及部內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方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方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方與提供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使用方提出理由報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核。

(二)國家其他政務部門的無條件共享類信息資源,各司局各單位可直接通過國家共享平台獲取並使用;國家其他政務部門的有條件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符合共享條件的,由使用方向信息化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由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核后,通過國家共享平台向資源提供方提出申請,資源提供方答覆后,使用方按答覆意見使用共享政務信息資源;國家其他政務部門的不予共享類政務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資源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方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經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核后,報請國家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各司局各單位應充分利用共享政務信息資源。凡是共享平台可以獲取的信息,各司局各單位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方應確保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質量,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政務信息資源與本司局本單位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方應根據履職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政務信息資源,並加強共享政務信息資源使用全過程管理;使用方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只能用於本司局本單位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二十三條 建立疑義、錯誤政務信息資源快速校核機制,對獲取的共享政務信息資源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使用方應及時上報信息化領導小組,由信息化領導小組反饋提供方予以校核;國家其他政務部門對我部共享政務信息資源提出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時,由信息化領導小組反饋提供方予以校核。

第六章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安全

第二十四條 部共享平台管理單位要加強平台的安全防護,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提供方和使用方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傳輸、存儲、提供、共享、交換和使用時的全過程嚴格管控和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司局本單位綜合業務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時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共享政務信息資源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供方和使用方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安全責任。

第七章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納入績效管理,信息化領導小組實行年度監督評估。政務信息資源整合期間,專項工作組負責按照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工作評估考核辦法,對各司局各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提供、使用及維護情況進行評估考核,評估考核報告經信息化領導小組審議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各司局各單位於每年1月底前向專項工作組報告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專項工作組負責評估匯總,按要求向國務院辦公廳提交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年度報告。

第二十九條 嚴格遵守國家標準委員會制定頒布的相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建立完善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分類、採集、共享交換及平台對接等方面的標準。

第三十條 完善信息系統項目申報審核機制,在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期間,我部信息系統項目,在向計劃司、財務司申報前,須報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批。依據我部農業信息化相關發展規劃,由專項工作組對項目的互聯互通、業務協作協同、資源共享進行規劃審核;在規劃審核通過後,由信息化領導小組委託信息中心進行技術審核;在技術審核通過後,各司局各單位再分別向計劃司申報基本建設項目或向財務司申報財政資金;各單位負責具體執行,信息中心負責技術支持。

第三十一條 各司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處室,實行「一把手」責任制。各司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司局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 各司局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專項工作組通知限期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2次以上的,專項工作組將有關情況上報信息化領導小組后,對相關司局單位及個人予以通報並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按農業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製指南要求編製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或本司局本單位掌握的政務信息資源發生變化 15個工作日內未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二)瞞報、漏報、虛報共享政務信息資源或未及時向共享平台提供、更新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數據和本司局本單位掌握的信息不一致,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用於履行本司局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專項工作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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