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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丟了10多年 卻有人用它借了300萬!

原標題:身份證丟了10多年 卻有人用它借了300萬!

摘要
近日,象山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該起案件的源頭竟是一張丟失了10餘年的身份證。

近日,象山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該起案件的源頭竟是一張丟失了10餘年的身份證。

2005年某天下班回家,28歲的趙某路遇搶劫,錢包、身份證、手機等一併被搶。恰巧,趙某這段時間正在辦理戶籍遷移手續,不久便拿到了新的身份證,而趙某遺失的舊身份證卻沒有徹底退出歷史舞台。

「有心人」趁機冒用這張舊身份證到某外市工商機構註冊登記了X財貿行,並向Y公司借款300萬元。

2017年1月,Y公司憑著一張轉賬憑證將X財貿行及趙某訴至象山縣人民法院。

庭審過程中,趙某表示:「我的身份證早已丟失,我當時也報過案,註冊登記時的簽字並不是我本人的簽字,領照人也根本不認識,其他有關配偶、小孩的信息均是錯誤的。如果不是收到法院的財產保全通知書,我根本就不知道丟失了10餘年的身份證竟給我帶來了一筆巨額債務。」

原告Y公司表示當時並沒有借款合同的相關證據,只有財務記賬和匯款的記錄。被告X財貿行是趙某註冊登記的,系趙某獨資成立,應該對該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款項出借后長達10餘年後僅憑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主張與被告X財貿行之間存在借貸關係,而未能就借款合意的形成過程等能表明借貸合意的事實進行證明,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不能成立。結合工商登記資料中的身份證系被告趙某丟失的身份證,且其中的簽字非被告趙某所簽的事實,原告要求被告X財貿行歸還借款300萬元並由趙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

據了解,被告趙某已對相關工商機構提起訴訟。

生活中遺失身份證的情況頻頻皆是,而誰又能料到就因為這樣便搖身一變成為莫須有的企業法人甚至對該企業的巨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不得不提醒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對涉及身份證及其他個人信息相關的問題理應謹慎對待,以防不法分子的趁虛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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