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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公司拒絕取證被罰50萬,法院有權調取通話記錄嗎?

因拒絕法院調取亡者生前通訊記錄,8月1日,湖北利川移動公司被利川市法院罰款50萬。此事引發法律界人士討論。法院的處罰依據之一,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而質疑者則提出,《憲法》規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法院此舉或為侵權。

一、法院為何要調取通話記錄?

據利川市法院介紹,8月1日,湖北省利川市法院對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公司)作出罰款50萬元的處罰。處罰事涉一起利川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糾紛。在該案中,死者孫某受雇噴外牆油漆時不慎從五樓墜亡,僱主李某被其家屬告上法庭。但眾多目擊者稱,死者墜亡時曾與他人通話,情緒激動,被告人李某認為死者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向法院提出調取當時通話記錄。

但法院的調查取證過程並不順利。8月1日當天,利川移動公司相關負責人唐某以《電信條例》等部門規章、內部規定,上級部門不批准等為由,拒絕法院調查取證,拒不提供死者的通話記錄。法院工作人員多次交涉未果,遂做出處罰決定。而法院的處罰依據便是《民訴法》。

利川法院還表示,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無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協助法院調查和執行,都不能拒絕配合或採取其他方式對抗法律的權威,否則,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通話記錄是不是通信秘密?

有律師表示,通話記錄不是通信秘密。通話記錄僅僅是使用者和電信運營商之間的一個履行合同記載,不涉及個人通信的具體內容,不應視為侵犯通信秘密。

那麼,事實果真如此嗎?按照解釋,通信秘密是指公民與他人進行交往的信件、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所涉及的內容。信通訊秘密的範圍,不僅包括電報、電話、尋呼機、電子郵件中的內容,還包括與通信通訊相關的主叫號碼、被叫號碼、聯絡時間、通話次數、通話地點等資料。

可見,通話記錄中的主叫號碼、被叫號碼等,一樣屬於通信秘密,需要給予法律保護。所以,法院調取通話記錄,一樣算作侵犯通信秘密。

三、移動公司以《電信條例》拒絕取證有誤嗎?

《憲法》第40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電信條例》中亦有相關規定,該條例第66條規定:「 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從規定來看,《電信條例》的規定基本是沿襲《憲法》規定。所以,便有人提出,移動公司拒絕調取通話記錄援引的法律有誤,應當援引憲法,這樣,憲法的法律效力肯定大於民訴法。而現在,移動公司援引《電信條例》,從法律位階上來看,《電信條例》的法律效率肯定不及《民訴法》,所以,法院處罰移動公司,移動公司回應有誤。

那是不是移動公司的回應有誤呢?非也,移動公司雖然援引《電信條例》,但《電信條例》的規定,直接來源於《憲法》規定。回應的有誤,並不能說明法院的處罰就正當。據移動公司湖北分公司表示,運營商出於對用戶通話隱私的保護,一直依據《憲法》及《電信條例》來配合政府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只有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國家安全部門開具相關手續之後,可以到移動公司來調取涉及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話清單。

四、法院到底有權調取通話記錄嗎?

實則,類似的情況之前便發生過,2003年,某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行政訴訟案件時,因該縣移動通信營業部拒絕提供某通信用戶的電話詳單,法院對該營業部處以3萬元罰款。2003年11月6日,有關當事人請求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權檢查移動通信用戶通信資料做出法律解答。省人大法工委通報了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法律問題的交換意見:用戶通信資料中的通話詳單屬於憲法保護的通信秘密範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調查取證時,應符合憲法的規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隨後,在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的依法監督下,相關法院退還了罰款並予以賠禮道歉。

2003年發生的事件,為何到了現在依然發生呢?難道憲法進行修改了?難道法院的權威再次加強了?其實,一切都沒變,但法院在民事程序中調取通話記錄的情況依然存在。之前,全國人大法工委即認為,用戶通信資料中的通話詳單屬於憲法保護的通信秘密範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調查取證時,應符合憲法的規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

可以說,全國人大法工委,以及湖南省法工委的意見已經表明,法院無權調取通話記錄。法院調取通話記錄時,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法院就是法院,憲法沒有授權法院可以查詢公民通信秘密的權力,那麼,法院調取通話記錄便沒有法律依據。雖然,法院可以依據民訴法規定調查取證,但是,民訴法的調查取證權也應當收到憲法的限制,否則,便是違憲。

五、死者的通話記錄也算隱私嗎?

在,公民的權利終於死亡,公民死亡之後,就不能算作自然人,而憲法規定通信秘密是公民的權利,也就是自然人的權利,自然死亡后,當然不享有這項權利。

對於死者,法律保護的是名譽權,所以,除非能夠證明通話記錄也涉及個人名譽,否則,在現行的法律中,死者的通話記錄很難得到保護,這也是立法在保護個人隱私權方面的欠缺之處。

在本案中,法院調取的是死者的通話記錄,並非自然人的通話記錄,而且,調取通話記錄的原因在於還原案情事實,而不在於對外公開,也就很難說,會侵犯死者隱私,那麼,也就不會侵犯死者通信秘密。

而利川法院的這起事件,現在還處在僵持期,移動公司和利川法院正在協調中。從法律的規定來看,利川移動可以向利川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恩施中院進行複議,看看恩施中院作何解釋。如果恩施中院依然無法解釋,此案即有必要由湖北省人大常委會介入,以監督法院的司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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