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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因買賣房屋翻臉,「有理」的吃了輸官司!

如今,許多父母為了子女成家時有個好的生活環境,便在子女剛成年時就籌劃起了為子女買房的事,並將新買的房屋直接登記在子女的名下,以免將來辦理過戶手續時的麻煩。父母雖然為子女考慮得周到細緻,但子女未必都是「乖寶寶」,巫山縣一對父子就因為買房賣房的事打起了官司,理由是其兒子名下的房屋系父母出資購買,兒子瞞著父母賣房無效。

最終,法院審理后給出了這樣的說法:其兒子與別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父母無權干涉。

五年前,家住巫山縣的王先生夫婦手頭有了一些積蓄,考慮到兒子已成年,一時找不到固定工作,夫婦倆便籌劃為兒子買房成家的事。經過多次挑選,王先生夫婦與兒子三人均看中了縣城一繁華地段的一套二手房,由於當時王先生夫婦拿不出全部房款,便決定通過中介公司按揭買房。

按照買賣雙方約定,這套二手房價格27萬元,王先生夫婦首付13萬元,餘款14萬元通過銀行貸款支付,貸款期限15年。買房時,王先生夫婦為避免將來辦理過戶手續麻煩,便決定將房屋直接登記在兒子小偉名下。但銀行在審查貸款時,發現小偉剛滿18周歲但不滿19周歲,年齡小且未婚,銀行將王先生列為了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並履行付款義務后,房屋就變更登記到小偉名下。

兒子瞞著父母賣房成被告

2015年7月底,小偉因沒有固定職業,經濟上出現了困難,便產生了將寬住房出售置換窄住房,以便拿部分錢來解燃眉之急的想法。隨後,小偉沒有告訴父母決定賣房的事,而是通過房屋中介公司找到買主,雙方談妥房價49萬元,並以按揭方式轉讓。隨後,小偉與買主喬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喬某首付款16萬元,餘下房款33萬元以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房屋中介公司作為見證人在合同上蓋章。

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各自履行義務后,小偉的房屋過戶到喬某名下。此時,王先生夫婦才得知兒子小偉已將房屋賣掉,感到無比氣憤,並與買主喬某交涉稱房屋是由他們出資購買,其兒子小偉與喬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喬某不認可,無奈之下,王先生夫婦只好一紙訴狀將喬某及兒子小偉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判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巫山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偉於2010年購買涉案房屋,即使當時其父母王先生夫婦進行了出資,支付首付款並與小偉共同向銀行貸款和還款,但王先生夫婦就其所出資金可能與小偉形成贈與或借款等法律關係,出資並不表示王先生夫婦當然成為房屋共有人。該房屋的權利人登記為小偉,並無其他共有人,故小偉是法律認可的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對房屋進行處分。

據此,法院認為王先生夫婦主張該合同無效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王先生夫婦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王先生夫婦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市民應知買賣房屋的那些事

承辦此案的法官稱,許多市民在買賣房屋時普遍存在一個誤區,認為不過是一次平常簡單的交易行為。其實,這看似簡單的背後,還有不少市民不知道且應當弄明白的那些事,以免一不小心吃虧後悔。

法官以本案為例解釋,小偉購買本案爭議房屋時還不滿19周歲,首付13萬元的數額較大,現沒有證據證明小偉在購買房屋時具有支付13萬元的經濟能力,且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時,銀行亦將小偉的父親王先生作為共同借款人,故本案爭議房屋在2010年至2015年7月期間應當認定為王先生夫婦及兒子小偉的家庭共同財產。因王先生夫婦與小偉未對該房屋約定所有份額,故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小偉未經王先生同意,將家庭共有財產轉讓給喬某的行為,亦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的相關規定,只要小偉與喬某於2015年7月29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爭議合同是否滿足以上情形,根據目前王先生夫婦提供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無法認定。

據此,法官提醒市民,如今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現象比較普遍,且房屋的權利人登記也為子女,在無明確其他共有人的情況下,故成年子女是法律認可的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對房屋進行處分。一旦子女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即便子女瞞著父母賣房,事後作為出資人的父母也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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