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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如何清障排雷?

近日,《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到,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此外,廣西、山東等地出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相關條例也涉及「子女不得干涉『黃昏戀』」。老年人再婚有哪些障礙需要清除?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再婚後財產權如何保障?

已步入老齡化社會。隨著社會認同度的提高,越來越多離異或喪偶的老年人選擇通過再婚重新組建家庭。然而,老年人再婚後的離婚率居高不下,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 第一,部分男方因子女不在身邊,希望身邊有人能隨時照顧自己,但這並非出於情感需要而選擇伴侶,更多是想找保姆式的老伴,而女方則更多需要經濟依靠。基於「資源交換」的心理,雙方很容易一拍即合,但因感情基礎極不穩固,「閃婚閃離」就很常見。

  • 第二,雙方各自的子女大多更關注自己父親或母親的需求,擔心自己和老人吃虧,無法構建穩定的親情關係,加速老人本就不穩定的婚姻瓦解。

  • 第三,為某種利益而結婚。一線城市房價高企,有些老人為獲得更多拆遷款,臨時找人「閃婚」,這種為了經濟利益而達成的婚姻毫無感情基礎可言,目的實現后必定走向解體。

  • 第四,老年人突發疾病的幾率非常高,一旦一方在婚後不久突發重病,另一方很可能因為負擔太重或因年事已高無力關照,最終還是只能由生病老人的子女照顧。這時,再婚不但沒有達到最初「與子偕老」的目的,還會牽扯到日後遺產繼承等問題,子女往往會提議老人儘快離婚,或者從一開始就會基於此反對老人再婚。

老年人「閃婚閃離」現象極為普遍。而結婚容易,離婚卻不一定容易。有再婚想法的老年人,最好在婚前加強對性格、家庭情況和生活習慣等的了解,避免衝動結婚又匆匆離婚的情況發生。

為避免子女因老人財產發生糾紛,建議再婚雙方於婚前進行財產約定或公證。

因財產分配問題而產生矛盾,是再婚老年人離婚的主要原因。老年人再婚時往往已經積累了一定數量可供支配的財產,在形式上,可能包括房產、車輛、存款、債權等;在性質上,可能包括個人財產、與前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有的還包括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

多數老年人傳統觀念牢固,法律意識不強,認為「約定」會「礙面子」「傷感情」,不願在再婚前專門對財產問題作出書面約定,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更是寥寥無幾。

所以在很多涉及再婚老年人的離婚訴訟中,對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成為爭議焦點,如果一方無法就婚前自有財產充分舉證,可能就無法有效維護自身財產權益。

為了釐清財產關係,也為了讓子女同意再婚並避免日後的家庭糾紛,建議老年人在再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或及時進行婚內財產約定,以免糾紛發生損害自身利益。

那麼,怎麼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財產協議呢?

首先,雙方簽訂協議需出於自願,意思表示真實;其次,協議針對的財產必須是夫妻財產,不能處分他人財產;再次,協議的內容需合法,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亦不能有違公序良俗。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有利於明確雙方婚前財產的內容,還能約定婚後財產的使用方式,並為將來的財產歸屬提供證據支持。對於再婚老人而言,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則有助於順利實現再婚、避免財產糾紛、調和家庭關係、保護個人財產等。因此,建議老人婚前未雨綢繆,考慮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若有條件,還可至公證處進行公證,以最大程度地保證再婚後少煩惱多幸福。

楊曉波(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現實生活中,很多為人子女者出於財產、贍養等問題反對老人再婚,後者迫於無奈選擇「非婚同居」。

出乎很多再婚老人和子女意料的是,因為沒有婚姻法保護,「非婚同居」會遭遇更多法律問題。「非婚同居」期間的收入、出資、繼承等細節若處理不好,很容易造成糾紛。

老人共同居住生活前,應首先對財產作一個明確的約定。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損害第三人利益,真實意思表示的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約定大於法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契約執行。

具體的約定內容包括,同居期間誰取得的歸誰所有;因個人人身關係取得的,比如各自繼承、贈與、保險、轉業費等與人身密切相關的歸各自所有;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比如房子、車、傢具家電等,可以選擇登記是誰的名字歸誰所有,最好明確約定共有,這樣一旦出現財產分割時,獲得財產一方給另一方平均同等價值的經濟補償;明確財產清單,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原則上推定為共有財產,均分;鑒於老人「非婚同居」的特殊性,可特別約定,承擔較多家事勞動,對老伴日常照顧比較多的,生病期間、身體不適期間在照顧和護理等方面付出較多的,對雙方家庭付出較多的可以在財產分割時多分、給予關照等。

而在繼承問題上,建議生前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協議中約定附條件,在條件成熟時贈與財產,來實現雙方之間的財產轉移、獲取。

也就是說,在「非婚同居」開始前,雙方老人及子女最好坐下來一起擬定相關協議,保護合法權益。這一切,其實比領結婚證複雜得多。

同為繼子

成年與否關乎繼承權利

老年人再婚,首先要與前妻(前夫)已經完全解除了婚姻關係(喪偶或者離異)。

對於因一方喪偶而再婚的,即使喪偶一方對於喪偶的遺產繼承發生在再婚後,由於此繼承的權利始於再婚前,故繼承的財產不應作為再婚夫妻的共同財產,而屬於再婚一方的個人財產。

對於因離婚而再婚的,如果後來發現共同財產未經分割,再婚一方依法可以維權,經維權后,分割歸再婚一方的財產,也屬於再婚者一方的單獨財產,而不是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該權利存在於再婚前,而非再婚後。

再婚夫妻只要依法辦理了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即領取了結婚證,其婚姻就受婚姻法保護,婚姻期間所得的相關財產,如無特別的書面約定,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再婚夫妻去世后,各自的子女如何繼承其共同財產也要分子女未成年和成年兩種情況。

再婚夫妻結婚時,如果一方或者雙方有未成年子女,且在一起長期共同生活,則該未成年子女與再婚夫妻之間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關係。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所以,如果再婚夫妻死亡,該未成年子女依法有繼承再婚夫妻任何一方遺產的權利。除非該死亡一方有合法的遺囑指定由其某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夫妻二人再婚時,雙方子女均已成年,則只能分別繼承自己親生父母的合法財產,不能對另一方的財產進行繼承,除非有其他特別的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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