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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執行力論證 |區塊鏈專題系列一

保觀|專註互聯網保險

註:本文是美國世強律師事務所(Steptoe & Johnson LLP)關於區塊鏈技術的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本篇會討論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及其在美國法律框架下的可執行性問題。

智能合約有著顛覆諸多行業的潛力,有些人甚至曾預言2017年將會是「智能合約之年」。智能合約不僅能用於將傳統業務流程自動化,它甚至還能創造新的產業和開發新的市場。區塊鏈則是為智能合約提供底層技術支持的最理想平台,因為區塊鏈可以實現「if-then」語句的編程,可以為價值交易提供一個安全而又靈活的交易環境,還可以保存交易細節,並防止交易記錄的篡改。

隨著越來越多的公司和行業開始探索和嘗試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的應用,在法律法規上確保智能合約的有效性和執行力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

諸如「基於區塊鏈的合約是否具有法律約束效力,是否能強制執行」等問題早已成為了業界關注的焦點。比如佛蒙特州就已經多次嘗試立法,使區塊鏈上的證據能自引為證,最終他們也成功的通過並頒布了相關法律。亞利桑那州最近通過了一項法律,該法律規定,通過區塊鏈技術產生的簽名,是具有電子簽名效力的。我們認為,《全球暨全美商業電子簽章法》(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National Commerce Act,ESIGN,也稱電子簽名法)和各州根據《統一電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UETA)改進的相關法律能夠為基於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提供足夠的法律基礎。

UETA和ESIGN的發展

在互聯網發展的初期,為了滿足電商的發展以及保護消費者和商戶的利益,美國各州各自頒布了大量法律法規,而不同州之間的法律會出現矛盾。為了解決這些法律上的矛盾,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Uniform State Laws)起草了UETA,為各州的電子簽名法律制訂提供了參考標準。目前,美國的47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和美屬維京群島都頒布了基於UETA的法律。

儘管UETA的目的是為全美的電商交易提供統一的法令標準,但是因為每個州各自情況不同,他們在落實UETA時難免會對部分條款有所改動。這也導致企業跨州進行業務時,同樣的業務需要滿足不同的要求。因此,美國企業積極推動建立新的法律,希望能真正在全國範圍內為電子簽名以及其他形式的簽名建立一個統一、標準、公平的法律。

國會為了滿足這一訴求,通過了ESIGN這項法律。ESIGN在很多方面都和UETA類似,但在對消費者意願的要求等方面則有所不同。國會還在ESIGN中加上了選擇權,各州可以自行選擇是遵守ESIGN的規定,還是使用UETA的規定。國會就這項選擇權做出了詳細說明,如果各州自己已經出台了基於UETA的法律,並且該法律和ESIGN沒有衝突,則各州可以選擇執行自己的法律。這條規定保證了美國各州的電子交易都是受ESIGN或UETA的約束。

UETA和ESIGN中的條款

UETA和ESIGN有以下特徵:首先,兩部法律都不會因一份簽名或記錄是電子格式的而認為它是無效的;其次,兩部法律都聲明,電子記錄可以代替紙質記錄;最後,電子簽名的效力和紙質簽名的效力是一樣的。這些特徵保證了電子記錄和電子簽名的法定效力與紙質記錄和紙質簽名是一樣的。

這些條款也表明,消費者的意願可以用電子方式來傳達。UETA要求合約雙方必須都同意「使用電子方式進行交易」,這種雙方都願意的判斷可以是來自「合約內容的規定或是包括雙方行為在內的交易環境」ESIGN和UETA也都對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做出了要求,兩份法律都要求電子記錄必須精準的反映交易雙方同意的內容。

總而言之,UETA和ESIGN的作用就是讓數字簽名擁有和紙質簽名一樣的效力。美國國會的願景是讓企業可以通過電子簽名實現無紙化辦公,提高企業效率,並且不用再費時費力地去管理一屋子的紙質合同。事實上,據當時的國會議事錄記載,大家對電子簽名的效力都心存憂慮,只有通過國會的立法,人們才能認可電子簽名。UETA和ESIGN的出台推動了數字化交易模式的發展,助推了美國數字經濟的增長。UETA和ESIGN把信用卡申請,貸款申請以及其他交易都搬到了線上,並且保證了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UETA和ESIGN該如何應用於智能合約?

將UETA和ESIGN應用到智能合約的關鍵在於區塊鏈的密鑰,密鑰是用戶用來簽署和承認其簽名的工具。我們認為,區塊鏈的非對稱密鑰加密屬性完美契合了ESIGN和UETA對於電子簽名的定義。

簡單來說,交易的一方如果想要通過智能合約簽署協議,他可以通過密鑰進行電子簽名。這個通過區塊鏈的非對稱密鑰加密技術產生的簽名,和早期UETA想象的電子簽名很像。UETA將「電子簽名」定義為「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所以一份電子簽名包含了兩個重要組成成分:簽名,以及表明認可的意圖。

美國法院對上述兩個成分的定義比較寬泛。比如法院認為在郵件結尾附上「謝謝」和發件人的姓名,就構成了一個簽名。這是一起真實的案件,法院認為原告用鍵盤手動敲出了自己的姓名,而不是用郵件系統的默認簽名,就構成了主動簽名的事實。

而在智能合約的體系中,當交易雙方最終達成共識后,雙方會用各自獨一無二的密鑰進行簽名。密鑰就是可以識別簽名人身份的數據,而使用密鑰簽名的行為就表示簽名人認可合約的內容。智能合約需要交易雙方利用密鑰進行簽名,這使得智能合約滿足了UETA和ESIGN對於電子簽名的要求,具備了足夠的法律效力。

此外,智能合約體系中,每個人的密鑰是獨一無二的,這能幫助法院更高效地判斷簽字人的身份。美國路易斯安納州鼓勵在車險合同中引入電子簽名,但在實踐中引發了一些矛盾。比如在一起案件中,保險公司手中握有投保人放棄權益的聲明,而投保人則表示沒有簽過此類文件。投保人作為原告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險公司堅稱投保人簽署了這份聲明,而投保人則堅稱沒有,並表示這份聲明的簽署日期是在她申請保險的四天之後。這並非個案,相似的情況在其他州也有出現。而這類案件的關鍵就在於證明簽字人的身份。

如果利用智能合約進行類似的合同簽訂,簽字方通過自己獨特的密鑰進行簽字,這樣的簽字是無法被模仿和偽造的。而且任何第三方在看到這個簽名時,都能立刻知道簽字方的身份,這也能減少對於簽字真實性的爭論。有人可能會想,如果密鑰被偷了不就能偽造簽名了?的確如此,但是為了偽造一份保險合同或其他智能合約而去竊取密鑰,對於竊取者來說,成本太高。

將智能合約應用於保險合同,當需要更改受益人時,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需要重新簽訂一份智能合約。而智能合約還可以保證投保人按時繳付保費,防止因欠費而導致保單失效的情況出現。智能合約的密鑰簽名,可以達到第三方見證簽名的效力,而且節省下大量的公正費用。同時,密鑰簽名的高門檻、高可信度也會令上述類似的合同糾紛減少,提高了社會的運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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