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又接手了一件關於試用期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案件,發現當事人對試用期的相關法律規定普遍不是很熟悉,這就跟大家談談吧。
一、關於試用期的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包括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5.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6.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或縮短試用期,但是延長試用期不能超過法定上限,且必須在原約定的試用期屆滿前延長;
7.如果違法約定試用期,則應當補足勞動者的轉正待遇,並且不能依據試用期條款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關於試用期的工資和其他福利: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用人單位註冊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除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適用用人單位註冊地標準,且註冊地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標準。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3.試用期勞動者的福利待遇除了工資有所區別外其他待遇應與轉正後勞動者相同。
三、關於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單方解除: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單方解除合同,必須滿足:a.證明存在合法且勞動者知悉的錄用條件;b.有效的考核機制;c.必須在試用期屆滿前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程序:a.向勞動者說明理由;b.依法通知工會;c.確定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d.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