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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安智庫】在發展與安全的平衡中構建數據跨境流動安全評估框架

數據本地化存儲極富爭議,反對者認為其構成貿易壁壘,甚至還將破壞互聯網全球互聯互通的特性。支持者指出世界範圍內有不少國家都做出數據本地化存儲的規定,其中不乏發達國家。為彌合分歧,本文從中外數據本地化存儲實踐中,抽象出描述數據本地化存儲的嚴苛度模型,並以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適當性和必要性為指針,構建出一套「數據本地化存儲合理界限理論」。文章從該理論出發,檢視《網路安全法》相關規定並給出基本評價。最後,文章以「數據本地化存儲合理界限理論」為主體,提出數據跨境安全評估辦法的總體框架。

引言

數據本地化存儲(data localization),與數據跨境流動相對,指的是一國政府制定政策或規則,限制數據流出國境。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數據本地化存儲要求並非沒有先例。國務院2013 年發布的《徵信業管理條例》、衛計委2014 年發布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人民銀行2011 年發布的《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2016 年發布的《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都對數據本地化提出了明確要求。與上述限於具體部門或行業的規定不同,《網路安全法》因其「網路空間基本法」的地位,統籌性地對數據本地化做出了一般性規定,受到國內外各界的廣泛關注。

2016 年8 月11 日英國《金融時報》報道,美、日、歐40 余個行業組織發起「自2010 年以來向領導層的最大交涉」,呼籲政府修訂新的網路安全法等,「他們的擔憂集中於新法規的某些內容,包括迫使境外公司將數據存儲在境內」,並「警告這些法律法規對經濟增長構成保護主義威脅,將進一步使孤立於全球數字經濟以外」。此外,2015 年和2016 年連續兩年,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對成員企業的調查和訪談均發現,政府的數據本地化存儲要求是讓在華經營的美企最為擔憂的事項。

在互聯網時代,數據天然地跨國界流動,數據因流動而獲得價值,數據流能引領技術流、資金流、人才流,已經成為基本共識,數據本地化存儲要求似乎與之背道而馳。反對數據本地化的人不僅將其看成貿易壁壘,甚至上升到破壞互聯網全球互聯互通的特性,進而推翻現有世界秩序的高度。但實際上除外,國際上還有不少國家都或多或少地做出了數據本地化的要求。數據本地化一定是實現了什麼價值,否則為何採取本地化措施的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家,且地域上遍布各個大洲?如果數據本地化確實起到了某些作用,又應該如何確保其不矯枉過正?換言之,數據本地化存儲的合理界限在哪裡?對這些問題的追問,構成了本文的主要內容。

本文結構如下:第一部分將歸納中外現有的數據本地化存儲規定和實踐。第二部分介紹國際上對數據本地化存儲的主要反對意見。從第三部分開始將是本文的獨創性貢獻所在:第三部分將提出描述數據本地化存儲的嚴苛度模型,以此作為度量各個國家本地化實踐的標尺,由此指出數據本地化措施存在一種光譜式的漸進,嚴苛程度各不相同;第四部分將討論數據本地化存儲所實現的目的;第五部分將提出目的與手段之間在適當性和必要性的應然關係;第六部分將從「數據本地化存儲的合理界限理論」出發,檢視《網路安全法》第37 條的數據本地化存儲規定,並給出基本評價;因第37條要求「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數據跨境安全評估] 的辦法」,文章最後一部分將以「數據本地化存儲的合理界限理論」為主體,提出數據跨境安全評估辦法的總體框架,為立法提供支撐或參考。

對數據本地化存儲的反對意見

構建「數據本地化存儲合理界限理論」之一——數據本地化存儲嚴苛度模型

構建「數據本地化存儲合理界限理論」之二——數據本地化存儲所實現的目標

檢視《網路安全法》的數據本地化存儲規定

結語——對數據跨境流動安全評估的立法建議

......

作者 >>>

洪延青,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網路安全法律和政策,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

(本文節選自《信息安全與通信保密》2017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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