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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紅通」已有40人到案 其中6人已落判

原標題:「百名紅通」已有40人到案 其中6人已落判

2015年4月22日,集中公布「百名紅通人員」名單。兩年後的今天,中紀委網站發布消息稱,目前已有40人到案。

觀海解局記者梳理媒體公開報道發現,截止目前歸案40人中已至少有6人落判,另有1人被提起公訴、1人已受審還未見宣判結果。

縱觀這6人刑期可以發現,最長的是無期徒刑(1人),最短的是3年(3人),其中還有2人適用緩刑。並且有5人因自首等情節,獲從輕處罰。

共40人落網,其中25人自首

紅色通緝令,又被稱為紅色通報,是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的最高級別通緝令,通緝對象是有關國家法律部門已發出逮捕令、要求成員國引渡的在逃犯。2015年4月22日,集中公開了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的紅色通緝令,曝光100名外逃人員,並表示要加大追緝力度。

今天上午,中紀委官方網站發布消息稱,兩年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周密安排,向全球撒下追逃追贓「天網」,截至目前「百名紅通人員」已有40人到案。

(首個落網的紅通戴學民接受例行檢查)

觀海解局記者梳理髮現,2015年落網18人,2016年落網19人,2017年至今已落網3人。從2015年4月到2016年10月,幾乎每個月都有「百名紅通人員」歸案。

其中,回國投案自首,成為不少外逃貪腐人員的最佳選擇。觀海解局記者注意到,已歸案的40人中,6人被緝捕,7人被遣返,2人死亡;25人經勸返回國投案自首,比例超6成。

(朱海平回國自首)

至於死亡的2人,其中1人身份未公開。記者查閱以往報道發現,另外一人是上海海事局吳涇海事處出納顧震芳,涉嫌貪污公款92萬餘元。她攜帶部分贓款出境逃亡泰國,2006年觸電意外身亡。有關單位進行撤案處理。

另外,40名到案的「百名紅通人員」中有19人涉嫌貪污,7人涉嫌受賄,另有詐騙和濫用職權等罪行。多人潛逃境外十餘年,時間最長的朱海平涉嫌詐騙犯罪,外逃美國長達18年之久。

6人已落判,其中2人獲緩刑

觀海解局記者注意到,距今最近的一次紅通歸案發生在4月17日,第75號李世喬從加拿大勸返回國投案自首。

2016年10月,中紀委網站曾梳理前35名歸案的紅通人員外逃地發現,雖然大多數「紅通」嫌犯在選擇外逃目的地時,往往將目光聚焦於尚未與之締結引渡條約的美國、加拿大等國,但通過積極推動追逃追贓國際合作,訴諸勸返、遣返、異地追訴等手段,從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西方發達國家追回「百名紅通」人員共計19人,占歸案總人數的一半以上。

(黃玉榮【女】回國自首)

觀海解局記者根據媒體公開報道,不完全統計發現,截止目前已歸案40人中至少已有6人已落判。

這6人分別為,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副總經理、上海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戴學民,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李華波,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計劃財務處出納孫新,太原迎憲焦化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牛麗英,中企國際合作有限責任公司進出口部負責人裴健強,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龍華分局副局長雲健。

另外,河南省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黃玉榮已被提起公訴,江蘇中淮建設集團董事長錢增德已一審開庭,但是宣判結果尚未公開。

(裴健強回國自首)

梳理已經宣判的紅通人員可以發現,刑期最長的是李華波,為無期徒刑。另有3人獲刑3年,其中兩人還被判適用緩刑——牛麗英,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雲健,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這就意味著以上兩人如果在考察期內如果沒有犯罪或者被發現新罪,將在考驗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5人從輕處罰,1人獲無期

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

觀海解局記者發現,牛麗英的判決書明確寫著:她在其親屬的勸解下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除此之外,還提供經濟案件犯罪嫌疑人賈某某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

而對於雲健,據新華社報道,法院查明其共受賄60萬元。考慮到其主動歸國投案自首並全部退贓,沒有繼續犯罪危險的情況,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

(雲健受審)

觀海解局記者到,根據公開報道,已經宣判的6名紅通人員中,有5人獲從輕處罰。除了上述牛麗英、雲健,連獲無期徒刑的李華波也有如此表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這個被稱為「億元股長」的李華波憑著私刻的假公章,在數年間夥同他人侵吞公款9400萬元。2011年1月30日,他潛逃至新加坡。逃離前,他竟然留給單位領導兩封信,自稱貪污了很多公款,已經出國。

(李華波被帶入法庭)

2015年5月9日,李華波被遣返回國。今年1月23日,該案落判,其被判處無期徒刑。

唯一一個未公開判決顯示從輕處罰的是戴學民,也是「百名紅通」觸網第一人。原來,2015年4月22日紅通名單公布,第三天,潛逃海外14年之久的戴學民被緝捕歸案。2016年7月12日,南京中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一審后,戴學民不服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2016年12月30日,省高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孫新受審)

同是歸國自首犯,量刑為何大不同?據《人民日報》報道,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中華表示,依照刑法規定,「數額」並非影響刑罰輕重的唯一因素,真正影響和決定外逃案刑罰輕重、裁判結果差異的因素,一是犯罪人回國接受審查、裁判的主動性、積極性及其程度,二是贓款贓物的追繳情況、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客觀結果大小。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數額特別巨大的,包括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受賄罪,犯罪分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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