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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家暴丈夫"的離婚抗爭

原標題:與"家暴丈夫"的離婚抗爭

編者按:婚姻自古以來就是一個見仁見智的話題,婚姻關係一直都是很複雜的人際關係。每個人在婚姻中都有不同的表現,或幸福或悲涼,幸福的婚姻只有一種,不幸的婚姻卻是各有不同。不幸婚姻觸礁之後處理方式也因人而異,不得不承認現實中更多的人是委曲求全,尋找理由安慰自己,試圖不停地去原諒對方的過錯,卻換來變本加厲的傷害。也有人說婚姻是猶如一件陶器,破了就很難恢復原狀,即使粘上了裂痕也永遠存在,這個時候要不要繼續堅持下去?

故事檢索

告別不幸婚姻

30歲左右的小秀,皮膚白凈,臉部妝容精緻,穿著成熟穩重還略帶些時髦氣息。可是這樣一個看著精幹的女子,卻有著不幸的婚姻生活。她在18歲的時候遇到現任丈夫,不到20歲便為人母。原本過著有滋有味的生活,可後來發生的事讓她對丈夫絕望,便下定決心要告別過去的婚姻生活。可是,在離婚道路上丈夫無理耍橫,百般刁難,小秀為了恢復自由付出的代價不可謂不慘痛,從法律的視角來看,有不少問題值得我們一一剖析:

怎麼辦?當面對家暴

案情回顧:小秀的老家在仁壽縣的鄉下,在18歲時看上了家裡人都不中意的丈夫,但她執意與丈夫在一起,並在20歲懷孕生子。一開始一家人過著平靜而美好的生活,後來丈夫掙了錢在離城不遠的地方買了房,小秀帶著孩子一起住進了新房。一晃兒子也上幼稚園了,小秀不用天天圍著孩子轉,很快她謀得了份營業員的工作,在大型商場銷售品牌服裝。工作之餘,幹完家務活,小秀總是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和閨蜜們參加各種小聚會,認識的人越來越多,眼界也越來越寬。與此同時,小秀的丈夫由於工作原因,不能常在家裡,看到自己的老婆越來越時髦,便有點如坐針氈,漸漸地變得疑神疑鬼,經常借故審問秀,還時不時地開始動手打人,小秀忍無可忍提出離婚,可是這個男人每次都在秀面前擺弄刀子。小秀認為只要丈夫不同意離婚,遲早有天她會死在他手裡,這種想法一旦產生,她連繼續生活下去的勇氣都沒有了。

小秀在婚姻亮紅燈的的日子常被家暴,多次出現被持刀威脅的情況,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為,作為受害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律師解讀:首先當受害人面對第一次家暴時,萬萬不可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縱容只能換來更大傷害,面對首次家暴一定要用適當的方式做出最強有力的回應,施暴現場大聲呼救、求助基層組織、向婦聯投訴、報警等讓家暴行為及時曝光的措施都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家暴同生活中的普通爭吵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千萬別為了面子忍氣吞聲。

其次是報警,不論是第幾次家暴,都有必要通過報警取得筆錄並驗傷,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或家暴次數過多的情況下應當要求警方拘留加害方,這是對加害行為最有力的回擊,縱容換來的和平都是暫時的。

最後如果覺得有必要通過離婚來擺脫不幸,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訴訟離婚就成了唯一選擇,如果擔心訴訟過程中再遭暴力,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能達到了預防家庭暴力再次發生的效果,還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家庭和睦促進了社會和諧。

不簡單 離婚要舉證

案情回顧:小秀諮詢律師后準備訴訟離婚,丈夫在法院通知領取開庭傳票後到了法院,卻借故不識字不簽收傳票,在書記員宣讀完傳票內容后,還是不肯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確認,就自顧自地走掉了。法院沒有書面的送達憑證,這個庭是一般不能開的。加之法院認為被告不愛主動說話,也不回答法官的問話,有精神異常表現,需要給她丈夫另行確定監護人才能離婚,所以一定要調查清楚再說下一步。

小秀當場就把她能提供的丈夫的兄弟姐妹電話全部給了法院,可是問來問去沒有一個人願意他們離婚,更沒有人主動做她丈夫的監護人,因為有親屬明確表示大家都知道他沒病,但又不能說穿給自己惹麻煩,含含混混地全部躲掉了。法官多次聯繫律師和小秀,讓小秀撤訴,希望不要把家庭問題推向社會。可是開弓哪有回頭箭,見小秀已下定決心,法官要求小秀必須要把被告的民事行為能力鑒定出來,以便繼續訴訟。在小秀的離婚案中,法院認為小秀丈夫可能有精神病,要變更監護人,在這一問題上增加原告的舉證責任是什麼依據?

律師解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案件屬於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與依據。」和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鑒定意見的,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當事人不到庭,婚還是可以離

案情回顧:由於離婚訴訟不順利,小秀轉而協議離婚,但是小秀害怕她丈夫,便只和丈夫電話溝通,她讓丈夫提條件,由律師去和丈夫面談。經過一兩個月的電話溝通,小秀放棄了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將房子轉至兒子名下的底線都放棄了,也同意兒子名義上跟隨男方,實際上隨女方生活,更不需要男方出一分撫養費,再難再苛刻的條件她都咬牙答應了下來。約定辦離婚手續那天,小秀丈夫見到她后又反悔了,死命地抓住小秀的衣領想把她拖走。他又要求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才同意和小秀辦理離婚手續,於是律師和小秀馬不停蹄地陪他辦理了過戶手續。隨後他又提出要小秀第二天一個人去離婚登記處,他才簽字同意。

丈夫的刁難使得小秀沒有辦法了,她只有重新繼續訴訟離婚。通過律師的指導,小秀收集了各種文書送達證據和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提交法庭,法院在小秀丈夫未到庭的情況下通過一次開庭,判決小秀和她丈夫解除婚姻關係。這起曲折的離婚事件終於劃上句號,小秀也迎來了新的人生。在離婚案中,雙方當事人是否必須到庭?

律師解讀:《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如果其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客觀情況確認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對於特殊情況下(如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確實無法出庭的,當事人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但自己對婚姻的態度必須親自向法院做出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如果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雖然到庭,但在審理過程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相關知識

離婚的兩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分別規定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

夫妻雙方對離婚意願、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向任意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申請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具有速度快、費用少的特點。

夫妻雙方在離婚意願、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三個方面有任何一點達不成合意的情況下只有通過向經常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訟訴。訴訟離婚具有周期長、費用高等特點。

(羅章)

生活與法

家暴證據如何收集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矛盾時有發生,嚴重的還會發生暴力情況。因離婚訴訟的需要,受害人應收集家暴證據。

當家暴發生時,及時報告基層組織(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組織並要求組織調解,相應部門製作的書面調解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其次是通過報警形成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醫院就醫產生的傷情報告、就醫記錄,鑒定機構的傷情鑒定,證人證言以及平時夫妻雙方的聊天信息、訴前為維持婚姻關係加害方出具的《保證書》《悔過書》等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收集並提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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