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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改判,輿論有為但更是法治的勝利

原標題:於歡案改判,輿論有為但更是法治的勝利

文丨令狐卿

今天上午,山東省高院對於歡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於歡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否認自首情節,法庭判處他有期徒刑五年。今年2月17日,聊城市中院一審判處於歡無期徒刑,經過《南方周末》報道后引發社會巨大反響,二審做大幅度改判,輿論有為,法治勝利。

於歡此前在法庭上(圖片來源:山東高院微博)

於歡從無期改判有期徒刑,量刑上出現了巨大調整,最重要的依據是認定於歡傷人舉動具有防衛性質。在一審判決中,對正當防衛情節不予認定,也因此掀起輿論軒然大波。一批法學家撰文闡釋此案中被忽視的防衛問題,二審改判是對這些聲音與意見的呼應。

於歡在去年4月因母親借高利貸被追債圍困,期間發生催債人辱母舉動,旁觀者報警處理后,警察沒有驅散圍困者。他在警察離開時想要掙脫,與11名催債人糾纏,摸刀刺傷四人,其中一人不治身亡。此案中侮辱於歡母親的惡劣情節,引爆網民反對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此前在山東一次座談會上曾強調,司法審判不能違背人之常情,要「將個案的審判置於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在這個角度看,一審判決也顯然存在很大問題。

二審判決的最大亮點,當然是認定有正當防衛的存在。正如5月27日最高檢就此發布的情況說明,從防衛意圖、防衛對象、防衛時間、防衛結果等構成要件出發,認為於歡的行為可以被定性為防衛,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是公訴機關在立場上的巨大改變。

最高檢在二審判決之前,發布傾向性明顯的公訴意見書,被二審盡數採納。輿論似乎也樂見此案朝著改判的方向有了重大調整的機會。僅就這一點而言,不能說輿論干預了司法,反而是最高檢公開說明的時機更耐人尋味。

隨著二審改判,並且對量刑上出現重大縮減,相信會有聲音認為這是輿論干預司法的結果。這是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二審改判實因於歡的自衛性質使然,在法理上講得通;一審認定事實、使用法律有很大疏漏,改判同時也是二審制自帶的糾錯功能造就。

輿論在於歡案上的高度聚焦,始終以理服人,並且將法學專家的不同意見導入進來,從而為評估一審判決的品質提供了法學的而非輿論的衡量標準。從始至終,輿論除了呼籲關注此事,整個法律修正是靠司法系統自行完成的。輿論與審判分別運行在不同軌道上。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歡案的改判,不該僅僅糾結於輿論與審判的關係上,還要看到這是司法對民間高利貸行為的一次嚴肅表態,那就是:高利貸的催債行為要有邊界,惡性討債引發的抗拒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於歡案改判,也是給愈演愈烈的民間討債劃定邊界。

對於高利貸行為,法院在此前除了規定一個合法的利率之外,並無更多的建樹。民間催債因為陷入灰色地帶,難有有效規範,亂象叢生。於歡揮刀自衛,就是在這一大背景中產生並凸顯出來的。現如今,法院支持於歡們的自衛行為,等於是給惡性催債敲響警鐘。

因此來說,於歡案的改判除了是對重大輿論的回應外,更是對民間高利貸環境提供的一次判例,意味著司法擴大了對這一灰色地帶的管轄範圍。這是一個顯著的信號,藉助於歡案巨大的社會影響力,能夠將針對高利貸的、嶄新的司法精神傳播得更遠,這是二審改判富有價值之處。

也只有從這個角度,才可以超越輿論與司法的對立角度,將審判活動放到社會的問題意識下去理解,才可以超越「輿論是不是又干預司法」的疑惑與窠臼,以正常心態看待並處理好輿論壓力與專業審判的關係。因此,於歡案改判最終依舊是司法對社會問題的回應,法治沒有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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