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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一對戀人分手后男方持女方七萬元借條上法庭討債 因為這情況卻連官司也輸了

很多人覺得,只要自己手裡有對方打的借條,上法庭討債一定能穩操勝券。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首府一對戀人分手后,男子拿著前女友打的7萬餘元的借條原件,上法庭討債,女方也表示確實曾經借過錢,但是男方卻輸了官司,法庭並沒支持他的訴求,這是為何?法庭判決的依據又是什麼?

前男友拿著借條上法庭討債

女方稱借的錢早就還了

男女朋友間借錢金額較大時,保留借條證據也無可厚非,但是張女士的前男友拿著一張借條上法庭向她「討債」時,她先是傻眼了,接著稱自己已經還了錢。到底誰是誰非?

三年前,張先生和李女士相識並戀愛,后雙方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商量一起投資房產,李女士取出自己的10萬元,用其中的2萬元交了押金,7.5萬元給了男友。同時,男友向她出具借條一份,上 書:「今借到李女士現金柒萬伍仟元整。(75000)。」

之後,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張先生於是向李女士索要7.5萬元的借款,並拿著借條將李女士告上了水磨溝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李女士傻眼了,她表示,自己已經還了錢,而且還看著張先生把借條撕了,她不知道為何這個借條又重新出現了,她說自己還錢時,有一位朋友陪同,朋友可以作證。

李女士的證人在法庭中稱,李女士給他打電話,自己陪她一起去給張先生還錢,在張先生家小區門口, 自己沒有下車,看到李女士給對方給了錢,具體多少錢不清楚,然後看到張先 生撕了一個紙條。

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張先生銀行卡交易查詢單,顯示在她所說的還錢日期之後,張先生卡中現金存入7.5萬元,她表示這筆錢就是她還的錢。張先生卻稱,這錢是弟弟交給他照顧父母的錢。

經法庭過調查發現,這筆錢第二天就打入張先生股票賬戶了。

之後,法庭又向張先生詢問這筆錢的來源,張先生改口說是兄弟姐妹湊的給老人的贍養費。

法庭經過審理后,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庭為什麼這樣判?

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劉世東說:本案的焦點是李女士借的錢到底還給張先生沒有,雖然張先生有借條作為憑證,但他卻無法說出銀行卡中存入的那筆錢的來源,因此法庭認定這筆錢就是李女士的還款。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舉證,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張先生雖提交了借條原件,但李女士抗辯該筆借款已經歸還給了對方。李女士還向法庭提交了張先生的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單,這筆錢存入時間與李女士所說的還款時間相吻合,存入的金額又與李女士借款金額一致。

而張先生前後說這筆錢的來源前後相互矛盾,因此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案中的證人證言及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單可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證實李女士已將借對方借款歸還的事實,因此法院對張先生的訴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還錢時,一定檢查下對方撕毀的是否是借條原件,最好讓對方打個收條,作為證據保留,以免對方撕毀的只是複印件,拿著原件再訴訟要求還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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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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