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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網戀3個月結婚後遭岳母家暴 岳母反告其騷擾

原標題:男子網戀3個月結婚後遭岳母家暴 岳母反告其騷擾

楊先生與妻子於婚戀網結識,不到三個月,兩人便登記結婚。由於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尤其對孩子的教育方式和理念差距較大,婚後第六年,隨著家庭矛盾不斷累積,兩人開始分居。同時,夫妻倆的矛盾使得女婿和丈母娘之間的關係也不斷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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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楊先生申請丈母娘搬出現在的住所和禁止毆打威脅他、禁止丈母娘接觸兩個外孫。

楊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報警回執、派出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病歷、收費單據、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等證據材料。材料顯示,楊先生頭部被玻璃瓶砸傷,頭面部多處軟組織創傷,眼部挫傷為輕微傷。

法官認為,這些證據足以證明楊先生遭受家暴的事實,故支持楊先生禁止其丈母娘毆打、威脅楊先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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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於丈母娘搬出現在的住所,經查實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官不予支持。而且,楊先生並未提供丈母娘對兩個外孫家暴的證據,禁止丈母娘接觸外孫,缺乏事實依據,法官也不予支持。

法官:當事人要想成功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須有證據意識

專家介紹,《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即使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並非夫妻關係,家暴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目前,法院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不收取任何訴訟費用。

專家說,向法院提出申請的程序比較簡單,但當事人要想成功獲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必須要有證據意識。在遭受家暴后,要及時固定證據、收集證據,證據類型具體包括:報警記錄、醫療記錄、驗傷鑒定、實施家暴威脅的錄音資料以及街道庇護中心的材料等等。在法庭上,申請人必須拿出可以證明遭受過家庭暴力或者將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有力證據。

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法為申請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份保護令可以禁止施暴者繼續施暴,可以禁止施暴者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和申請人的家人,可以責令施暴者搬出申請者的家,也可以實施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的行為。家暴,不僅止於丈夫對妻子,也不是只有沒知識的人才會打老婆。

有數據稱全世界遭暴力的婦女達70%。也許你聽見過隔壁傳來的女人哭聲…發現身邊家暴,敲敲門往往就能讓施暴者有所收斂!摒棄家暴認識誤區、拒絕暴力,不應只在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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