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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一男子姦殺6歲女童 因「未必故意」被判無期

原標題:台灣一男子姦殺6歲女童 因「未必故意」被判無期

吳榮樹被借提到庭聽宣判,一看到記者立即低頭躲鏡頭。(圖片來源:台灣「東森新聞雲」)

駭人聽聞的南港6歲女童遭強姦殺害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嫌犯蔡榮樹依舊維持一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法院的理由是,蔡榮樹行兇後又曾再犯,性侵智障幼女,且經常重複反社會行為,已無法參與群體生活,危害民眾生命及身體安全,有與社會隔絕的必要。但為何不是死刑?主要理由則是「未必故意」,也就是並沒有故意殺人。

根據判決,27年前5月7日,正是蔡榮樹結婚1周年紀念日,卻在中午跑到南港成德國小,假裝教師,要6歲女童幫他到活動中心搬東西。最後在樓梯間,用膠帶貼住女童眼、鼻、口並纏繞至後頸達7圈,又高舉女童雙手至頭部后側,再用膠帶纏繞,拉起女童穿著的制服裙子,脫下內褲,正面性侵得逞。而就在蔡榮樹逞獸慾過程中,女童窒息死亡,遺體被發現時,甚至已出現屍斑。

法院認為,雖然女童口、鼻、眼睛都被膠帶貼住,但經鑒定,其實鼻子僅貼到中段,留下鼻頭讓女童可以呼吸,因此蔡榮樹原本並沒有「殺人之故意」。但在被性侵過程中,女童多次發出悶鳴聲,為免被人發現,蔡榮樹才用手捂住女童的口鼻,成為導致女童窒息的主因。

不過,蔡榮樹在犯案后,又對另一名未成年女童犯下強盜罪。2011年又再度性侵一名智障女童,當時蔡榮樹自己也已經有2名子女。法官認為,蔡榮樹對衝動、控制的能力差,且經常重複反社會行為,已經威脅到社會大眾生命及身體安全,根本無法參與群體生活,有與社會隔絕的必要。

加上蔡榮樹犯案時,適用的「刑法」第223條的唯一死刑,已在1999年刪除,改適用「刑法」第226條之一「強制性交殺人罪」最重本刑死刑論處。二審最後裁定維持一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依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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