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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離婚協議就真的離婚了嗎?

文/百合網特約法律專家 張荊

自4月13日,卓偉爆料「白百合出軌」事件至今,該事件仍在持續發酵,先是陳羽凡視頻回應兩人已經於2015年協議離婚,為了孩子而保密至被爆料前,后白百合微博道歉,希望公眾能給他們時間和空間,然而事件並未平息,卓偉再次爆料雙方並未辦理離婚手續,僅是分居狀態。暫且不去評論公眾人物本身,我們只是從法律角度分析該事件所產生的後果。

以往也有客戶諮詢:「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能和其他人結婚嗎?」、「離婚協議簽字后就生效嗎?」類似這樣的問題,在此之前我曾經認為的普法程度已經解決了這樣的疑問,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無論從事實還是法律上來講,簽訂離婚協議並不等於離婚,離婚和結婚一樣需要到行政機關登記,離婚協議也是在辦理離婚登記后才會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沒有辦理離婚即與他人結婚將會涉嫌重婚罪,會受到刑事處罰。

就「白百合出軌」事件中陳羽凡所回應的「兩人已經協議離婚」來分析,會有兩種情況出現,一是已經簽訂離婚協議書,併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二是僅簽訂了離婚協議。這兩種情況會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後果。如果是第一種情況,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同意離婚,約定了孩子的撫養權,對財產進行了分配,並且到民政局備案,辦理離婚登記,則雙方已經從法律上解除婚姻關係,這種情況下白百合與其他異性正常交友或戀愛並無不當,更談不上出軌,反而是卓偉的爆料行為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即卓偉所說兩人僅是簽訂離婚協議後分居,並沒有辦理離婚登記,這種情況下,雙方仍然是受婚姻法保護的夫妻關係,白百合的出軌行為則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如果有同居行為則可能被認定為婚姻中的過錯方,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陳羽凡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假設雙方並未辦理離婚登記,其中一方不再同意離婚協議內容,需要通過訴訟離婚,那麼之前的協議是否還有效呢?前面已經提到,未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離婚前其中一方反悔,則法院不會按照協議內容判決,因為離婚協議既有對人身關係、撫養關係的約定,還有對財產關係的約定,所以法院會重新結合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

所以還是有必要提醒一些僅是簽訂離婚協議的男女雙方,簽訂協議后離婚程序還差一步,必須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或者經法院調解出具調解書,這樣雙方才能真正從法律上解除婚姻關係,同時也免除因時間過長,一方反悔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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