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廣州香鱷王實業有限公司訴被告王作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14民初5616號
王作槐: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香鱷王實業有限公司訴被告王作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6)粵0114民初5616號已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准許原告廣州香鱷王實業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851元,由原告廣州香鱷王實業有限公司負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民事裁定書。自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裁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