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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說法】醫療糾紛案件,法官都關注哪些方面

發生醫療糾紛,是醫患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對簿公堂,醫患雙方更是各有辛酸淚。面對他們,法官有什麼要叮囑的?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法官更關注什麼?

毋庸置疑,屍檢報告是法官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最關注的證據之一,相關內容已在《屍檢報告,對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十分重要》一文明確,在此不再贅述。

修改、篡改,一定要分清。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法官李銀輝經常碰到患方認為院方篡改病歷而索要巨額賠償的情況。實際上,這是有些患者沒有弄明白何為篡改、何為修改。

「如果醫務人員不小心把病歷里的名字、日期等寫錯了,之後進行改正,這是對瑕疵的修正,這是修改不是篡改。」對此,李銀輝舉例說明,那些在病歷里把不存在的事實寫成存在的事實(比如某個具體醫療行為),把沒有採取的治療手段變成已經採取的治療手段(如注射某種藥物),這是篡改。僅就醫療文書而言,醫生在書寫病歷時不存在任何瑕疵的可能性較低,患方對此應予理解。

當前,隨著電子病歷的普及,醫務人員對電子病歷做出處理后只需要點擊「保存」即可,很難明確醫務人員是修改還是篡改了病歷。事實上,如果認定病歷篡改,法官是可以直接推定醫院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病歷電子化,給法官界定修改和篡改帶來了不小的難度。

李銀輝建議,一旦醫患雙方對患者死因存在異議,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封存病歷。封存病歷在醫院辦公室可以當場完成。貼上封條后,醫患雙方代表在貼合處簽字即可完成。如果院方此時不同意封存病歷,其行為就存在瑕疵,會對其產生不利後果。

多種情況可推定院方存在過錯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在特定情況下,法官可以不經過司法鑒定就能夠推定院方存在過錯。

據李銀輝介紹,從事相應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沒有相應的資質,比如從業資格、實施相關手術的資格等;患方提供的病歷(雙方封存的病歷)和院方提供的病歷在重要的診療手段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這時法官可以直接推定院方存在過錯。此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會考慮治療效果。如果患者不經醫治就會導致某個結果,治療結果是這一結果或者更好,法官會考慮適度減輕院方的責任;如果患者入院時比較年輕、身體狀況較好,入院后基於診治行為導致不好的結果,即使經過司法鑒定院方承擔的責任比例較小,法官也會適度加重院方的責任。

李銀輝提醒,對於患者的狀況,醫患雙方可以採取錄像等手段進行明確,病歷上的「精神尚可」並不足以參考。院方如果發現患者病情較重、手術風險較大,就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了。

多種思維貫穿審判全程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法官陳紅說:「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法官也是以此為出發點開展工作的,盡最大努力進行調解。在實踐中,有些家屬對患者死亡缺乏理性認識,賠償期望值較高,這樣其實是不利於雙方和解和法院調解的。反之,有些索賠金額較少的案子更容易調解。」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醫院不論是否存在過錯,在未做出司法鑒定之前,大多數都會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等原因,願意出一部分錢對患者家屬進行補償或賠償。

醫學是無止境的,未知大於已知。在一些未知疾病面前,在當前的醫療技術水平還未達到治療這一疾病的時候,院方不應當承擔責任。在有些疾病治療中,院方已經盡了最大努力,手術也很成功,但是由於併發症等方面的原因,導致不良後果。這時,院方應當承擔的責任也是適度的。

陳紅提醒,很多醫療糾紛的發生,往往不是因為治療結果不理想,而是因為在治療和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沒有給予患方應有的尊重,患方起訴醫院有時候就是為了「爭一口氣」。因此,醫務人員應提高職業素養,增強醫患溝通的效果,把醫療糾紛遏制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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