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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誹謗他人,你以為刪除就沒事了?

文/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記者饒俊華

刷微信朋友圈已經成為網民每天的日常,大家習慣將自己的喜怒哀樂發到朋友圈。有人以為在自己朋友圈發發牢騷罵罵人,再刪掉就沒事了?非也。首府一母嬰公司老闆吳某在朋友圈,編造了一條「月嫂李蓮給孩子下迷藥」的信息,雖然刪除了,但仍被告上了法庭。

月嫂李蓮想不到,自己只是幫同事說情,竟會遭到曾經老闆的報復。

49歲的李蓮沒有工作,一年前,在朋友介紹後到首府一家母嬰護理公司上班,從事月嫂的工作,她也加入了公司建立的員工微信群。

去年5月,和李蓮一起當月嫂的劉芳因家中有事,未能按時到僱主家上班,接到僱主投訴后,公司老闆吳某就在公司微信群立訓斥劉芳。看到其他同事都不敢吭聲,李蓮於是「站」出來說情。

吳某見居然有人敢「頂嘴」,這讓他很不滿,他在微信群里將李蓮也訓斥了一番,李蓮覺得老闆不講理,氣憤之下當天就辭職了。

「該月嫂趁主人不在,為安撫小孩入睡,在食物中下迷藥,這樣沒道德的月嫂沒人敢雇傭。」沒多久,李蓮卻無意中看到朋友圈吳某發的這條信息,配圖正是她的工作照片,這讓她憤怒不已,她馬上去找吳某理論,吳某自知理虧當場刪除了這條微信。

雖然微信從發布到刪除只有6個小時,但是,還是被不少同行看到,其他公司也不敢輕易雇傭李蓮。

今年1月,李蓮將吳某告到法院,稱其侵犯自己的肖像權、名譽權,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費共計2萬餘元,並要求恢複名譽公開賠禮道歉。

3月23日,記者從水磨溝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吳某立刻停止侵害李蓮名譽權的行為,並在公司微信群及媒體上澄清事實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駁回李蓮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吳某行為已侵犯名譽權

水磨溝區人民法院丁法官介紹,本案的焦點是,吳某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李蓮的肖像權和名譽權?經過調查審理,法庭認為吳某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名譽權,但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吳某在沒有證據證明「李蓮背著主人給孩子下藥」的情況下,在朋友圈發布該內容的信息及照片,雖然很快刪除,但微信作為社交網路平台,傳播速度很快,其行為足以在一定範圍內對李蓮的個人品質產生負面評價,對她的名譽權造成了一定損害。

而名譽侵權主要有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本案中,吳某的行為符合此條規定。

另外,因李蓮沒有證據證明,吳某將其照片發布在朋友圈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其主張侵犯其肖像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因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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