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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大媽被狗咬成9級傷殘!卻被判承擔2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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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讓人,還是人讓狗?!

2016年8月30日晚上20點左右,市區城東63歲的居民謝大媽夫妻抱著25個月的外孫,從小區後門回家。見到肇事犬主人正將狗關進車棚,謝大媽避讓后還提醒抱著孩子的老伴要小心。這時肇事德國牧羊犬突然掙脫主人,將謝大媽撲倒抓傷,肇事犬主人將狗牽回后狗又再次掙脫主人撲來,咬傷25個月大的孩子和聞訊趕來施救的鄰居大伯。在主人將肇事犬關入車棚后,將謝大媽一行送至附近的紹興文理學院附屬醫院就診。當晚,三個被狗咬傷的受害人在犬傷門診進行醫治,謝大媽經X光檢查確定左大腿股骨頸骨折。9月3日,謝大媽實施了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9月27日出院。

2016年8月30日晚,肇事犬主人支付了三個人的犬傷治療費用,墊付謝大媽的入院押金,並負責雇傭一名護工。至謝大媽出院9月27日,支付了手術等醫療費用,支付護工護理費。

自事故發生后,雙方一直在就損害賠償部分協商。就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間接損害,肇事方提出雙方協商,謝大媽方面表示願意和解或者調解,對於損害賠償金額也承諾可以協商減免。但是對於最終賠償金額,多次協商未達一致意見,故最終決定走司法途徑解決。2017年5月31日司法鑒定出結果,謝大媽傷殘等級9級,護理期限以及營養期限120天,按照法律規定及賠償標準計算這部分的損失金額大概為20.5萬

(鑒定報告)

2017年7月17日,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進行判決,「經審理本院認定,原告謝xx在紹興市越城區xx小區內散步過程中,被被告xxx所飼養的並用繩拴著的狗驚嚇,后倒地受傷。」認為「本案被告對自己飼養的狗驚嚇到原告並導致原告倒地受傷的事實無異議,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被告在遛狗過程中已將狗用繩拴住,原告在行走過程中亦應適當避讓而行,故可認定被告未盡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對其自身損害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可相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本院酌情確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1、紹興自去年試水養犬記分制,那麼擅自飼養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以及其他無證犬的管理呢?紹興市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僅規定「個人飼養寵物犬的,須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安全保衛單位和科研單位因護衛、科研等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須由當地公安部門簽署意見。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咬傷撲倒謝大媽的是一條無證的烈性犬,德國牧羊犬,俗稱德國狼犬。至事故發生,在延安東路環島附近的拆遷安置小區里被主人飼養已有1年多。社區辦事員表示曾對社區居民養狗情況做過調查和安全措施的建議。

2、在市區遇到違法規定無證飼養的烈性犬,究竟該有誰來避讓?紹興市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飼養經登記的犬只,犬主應文明養犬,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他人習俗,並遵守下列規定:(二)攜觀賞犬出戶時應束犬鏈(繩),犬只由成年人牽領並應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等,犬只在戶外的排泄物,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除;」

肇事犬的主人和謝大媽同住一個小區,該小區為拆遷安置小區,沒有專門的物業管理,小區里居住的多為老年人以及撫養的兒童。在這種小區里正常居住返家的老年人,在遇到有證的觀賞犬的時候,是狗避讓人,遇到無證的烈性犬的時候,反而應該人避讓狗?

3、遇到危險動物傷人,什麼樣的避讓算是適當,什麼樣的出行算是文明?傷人時,謝大媽已經選擇最大距離避開狗,還提醒抱著2歲外孫的丈夫退後讓開。狗撲來的時候謝大媽也沒有任何奔跑或者不當反擊造成德牧的反感。這種避讓不適當?這種損失應該由謝大媽自己來承擔一部分?身高155厘米的60多歲女性,在面臨站立身高就有60厘米的狼狗時,什麼樣的避讓才算適當,什麼樣才算盡了安全注意義務?!

4、僅用繩拴住烈性犬,是否足夠安全?謝大媽左大腿股骨頸骨折,左大腿根部有明顯被狗抓傷咬傷的傷口,充分表明受傷是由於狗的直接衝撞和撕咬導致的,而不是所謂的驚嚇倒地。反過來說,這種烈性犬危險性極高,僅用狗繩是否足夠安全?連觀賞犬都應束犬鏈犬繩,更何況這種狼狗。

5、事發至今,謝大媽居住的小區里的犬類仍然情況依舊。

網友評論:

@wlc906250:不管狗大狗小,都應妥善管理,支持樓主,最近經常路上遇到無人管理的狗

@tel77351:如果是主動逗狗,攻擊狗,主人手上拴著的狗咬了人,被害人承擔20%,還說的去,但僅僅是的遇到誒,遇到誒,遇到誒就要承擔20%,笑話。被咬了,還要不要給狼狗道個歉呀,對不住了,從你面前走過。該小區以後外面掛個猛獸區,入內後果自負更好。

@大海之後:我認為養狗的要負全責,那個小區是住人的,又不是養狗的地方,如果是在專門養狗的地方被狗咬了,那受害者承擔一點責任說得過去,在人們活動的小區里,狗咬人了,人怎麼規避那?講不通

@heiye0723:小打小鬧的事其實養狗的人應該都會碰到,很多人都沒狗證,私聊啊啥的都是說得好的,但是上升到法院告來告去的,無證就得擔全責。

@荒漠甘泉二:請問那個法官,你在自己家門口散步時看到別人在遛狗你會迴避嗎?你在散步時被狗咬了,你沒有痛苦嗎?你在散步時無緣無故被狗咬了你也有責任嗎?好好想想吧!按照法律和事實為民作主吧,不要再作糊塗的判決了!

@powsx:這20%責任怎麼來的?假如受害者有逗狗行為我還能理解,因為跑不過狗需要承擔20%不合理避讓責任哪來的道理,讓法官自己來試試能比夠跑的快,小區里有膽量養大型獵犬發生事故就應該有承擔責任的覺悟,法官這個判決不知道哪裡來的依據讓受害者承擔不合理規避狗的責任……真無語……也無法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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