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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發布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十大案例

9月2日下午,山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召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聞通氣會。記者在會上獲悉,全省各級公安交警部門全力加強路面執法管控,查處客車超速、超員、凌晨2時至5時違規運行等交通違法行為340起;查處危化品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5.9萬起;查處貨車超載2萬餘起。全力推進重型柴油貨車集中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已查處重型柴油貨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5379起。會上公布了2017年以來全省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青島市黃島區「2017.1.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1月9日7時30分許,青島市黃島區駕駛人管明清駕駛魯B5PN97號小型客車沿雙積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清水河路路口處(青島市黃島區境內)時,車輛駛入道路左側,與沿雙積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駕駛人王增君駕駛的魯GA6720(魯GW601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相撞,重型半掛貨車將小型客車向南推移至路口西南角的綠化帶和高壓電線杆處后,車頭側傾將小型客車壓在車下,造成4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

主要違法行為:1.小型客車駕駛人管明清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標線指示行駛、路口未減速慢行、駛入路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王增君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未在最右側車道行駛、路口未減速慢行,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暴露出的主要問題:1.肇事車輛駕駛人法律意識薄弱,不能充分遵守交通法規的各項規定,駕車時存在僥倖、麻痹大意心理。2.重型半掛貨車登記車主山東惠爾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對車輛駕駛人的管理流於形式,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刑事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肇事小型客車駕駛人管明清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二:東營市墾利區「2017.1.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1月9日12時50分許,東營市利津縣駕駛人趙建鋒駕駛魯MC0510(魯M7P69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貨車沿省道316線由東向西行駛至1KM+800M處(東營市墾利區店子村路口處)時,與沿店子村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向東左轉彎的德州市齊河縣駕駛人高廷偵駕駛的魯E2B600號小型轎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當場死亡,2人受傷。

主要違法行為:1.重型罐式半掛貨車駕駛人趙建鋒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觀察情況不夠、採取措施不當,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趙建鋒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小型轎車駕駛人高廷偵駕駛機動車未注意觀察,未按規定讓行,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高廷偵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暴露出的主要問題:1.肇事車輛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交通違法行為突出,存在僥倖心理。2.重型罐式半掛貨車登記車主博興縣誠順物流有限公司和實際所有人未按規定對駕駛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對車輛安全狀況和運輸活動的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未落實安全主體責任。3.道路安全設施配套不完善。事故發生路段為省道,雙向四條機動車道、兩條非機動車道,未設置中央隔離設施。

刑事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1.肇事重型罐式半掛貨車駕駛人趙建鋒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肇事小型轎車駕駛人高廷偵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濟南市長清區「2017.2.1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2月12日3時48分許,濟寧市梁山縣駕駛人劉永厚駕駛魯HQL624(魯R0K87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沿國道220線由北向南行駛至272KM+400M處(濟南市長清區境內)時,與對向行駛的濟南市長清區駕駛人高新遠駕駛的魯AZA721號輕型普通貨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

主要違法行為:1.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劉永厚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夜間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且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挂車,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劉永厚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高新遠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實行右側通行且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夜間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高新遠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暴露出的主要問題:1.重型半掛貨車的牽引車登記車主濟寧市梁山凱運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挂車登記車主菏澤市鄆城凱運運輸有限公司和實際所有人對車輛的管理存在漏洞,對雇傭駕駛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較差,未能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2.駕駛人高新遠存在駕駛車輛未靠右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反映出農村地區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3.國道220線事故路段路面標線不清晰、醒目。

刑事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1.肇事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劉永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肇事重型半掛貨車實際所有人劉含傑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3.冒名頂替駕駛人韓曉旭涉嫌包庇罪,檢察院認為韓曉旭犯罪情節輕微,免於追究刑事責任,轉為治安處罰,已被處以行政拘留等處罰;4.肇事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高新遠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菏澤市鄆城縣「2017.2.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2月15日21時32分許,菏澤市鄆城縣駕駛人朱振駕駛魯RAS097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省道339線由東向西行駛至23KM+107M處(菏澤市鄆城縣境內)時,與同向停在路邊的濟寧市市中區駕駛人張海平駕駛的魯HSH273(魯HWJ18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貨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2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4人受傷。

主要違法行為:1.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朱振醉酒後駕駛超員車輛超速行駛,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朱振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重型自卸半掛貨車駕駛人張海建駕駛反游標志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違反臨時停車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張海建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暴露出的主要問題:1.肇事車輛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意識淡薄,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引發事故的原因。2.其他交通參與者遵法意識不強,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不但未對駕駛人酒後駕駛行為予以制止和勸阻,而且還乘坐其駕駛的車輛,特別乘車人中有3名學校教師,反映出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存在薄弱環節。3.此事故中重型自卸半掛貨車處於逾期未檢驗、註銷狀態,反游標志不符合標準,反映出登記車主梁山瑞鑫貨運服務有限公司和實際所有人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導致車輛帶病上路,形成交通安全隱患。4.此事故中,重型自卸半掛貨車從嘉祥一煤廠裝載煤矸石超載150%駛出,反映出相關企業在貨運源頭日常管理方面存在嚴重漏洞。

刑事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1.肇事重型自卸半掛貨車駕駛人張海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肇事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朱振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受傷生活不能自理,不適於羈押,已被監視居住。

案例五:青島市黃島區「2017.4.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4月15日16時10分許,青島市平度市駕駛人曹金剛駕駛魯BX3906(魯UA276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沿南港一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連江路路口處(青島市黃島區境內)時,與沿南港一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左轉彎的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駕駛人郭宇嘉駕駛的豫QN9761號小客車相撞,造成4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主要違法行為: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曹金剛未按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機動車超速行駛、行至路口亮左轉向燈光在左側車道直行,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曹金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暴露出的主要問題:1.肇事車輛駕駛人法律意識薄弱,不能充分遵守交通法規的各項規定,駕車時存在僥倖、麻痹大意心理。2.肇事重型半掛貨車登記車主青島富盛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對駕駛人並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把關不嚴,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刑事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1.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曹金剛被以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交通肇事逃逸合併執行行政拘留,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頂替駕駛人胡洪剛涉嫌包庇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3.重型半掛貨車所屬公司青島富盛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調度(車隊長)李本社涉嫌窩藏、包庇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4.重型半掛貨車所屬公司青島富盛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薛忠傑涉嫌包庇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5.小客車駕駛人郭宇嘉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六:濟南市歷城區「2017.4.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4月20日1時50分許,德州市臨邑縣駕駛人孟慶路駕駛魯N77220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唐冶中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貞觀街路口(濟南市歷城區境內)時,因嚴重超載、制動失效,導致車輛衝到貞觀街北側施工工地內,側翻壓倒施工人員休息的簡易房,造成3人當場死亡,6人受傷。

主要違法行為: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孟慶路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且超載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孟慶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暴露出的主要問題:1.肇事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較差,未能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然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並且裝載貨物嚴重超載,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引發該起事故的原因。2.肇事重型自卸貨車非法改裝、帶病上路,車輛承包人指使駕駛人違法駕駛發生事故,反映出車輛掛靠單位臨邑縣明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車輛管理人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形成交通安全隱患,企業主體責任嚴重不落實。3.重型自卸貨車裝載石料的工地人員違規超質量裝載,致使車輛嚴重超載上路,是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刑事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1.肇事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孟慶路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肇事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孟凡沖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七:德州市德城區「2017.5.12」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5月12日19時44分許,德州市平原縣駕駛人王志凱駕駛魯N36287號重型普通貨車沿國道105線由南向北行駛至352KM+500M處(德州市德城區黃河涯鎮許庄村路口),與前方順行待左轉彎的德州市德城區駕駛人楊金澤駕駛的農用三輪汽車相撞后,農用三輪汽車駛入對向車道又與沿國道105線由北向南行駛的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駕駛人靜恩龍駕駛的冀B6671E(冀B09D0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發生碰撞,造成1人當場死亡,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2人受傷。

主要違法行為:1.重型普通貨車駕駛人王志凱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觀察情況不夠未確保安全駕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行經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王志凱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農用三輪汽車駕駛人楊金澤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轉彎未開啟轉向燈,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靜恩龍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楊金澤與靜恩龍共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暴露出的主要問題:1.肇事駕駛人存在僥倖心理,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交通違法行為突出,是引發較大事故的原因。2.重型普通貨車登記車主為平原縣華通運輸有限公司,重型半掛貨車的牽引車登記車主為唐山市順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兩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突出,反映出相關運輸企業對駕駛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落實安全主體責任。3.國道105線德城區路段村莊路口較多,車流量較大,部分大貨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夜間行駛存在開啟遠光燈現象,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刑事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1.重型普通貨車駕駛人王志凱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靜恩龍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3.農用三輪汽車實際車主楊金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4.農用三輪汽車駕駛人楊金澤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八:臨沂市蘭陵縣「2017.7.1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7月13日6時40分許,江蘇省睢寧縣駕駛人張勁駕駛蘇CY3600號重型普通貨車沿省道229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臨沂市蘭陵縣磨山鎮東三峰村路段時,遇情況採取措施不當,駛入非機動車道,與前方在非機動車道內順行的臨沂市蘭陵縣李送梅駕駛的電動腳踏車追尾碰撞,造成2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主要違法行為:重型普通貨車駕駛人張勁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張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暴露出的主要問題:1.肇事重型普通貨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存在僥倖心理,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未能時刻繃緊安全駕駛、安全行駛這根弦。2.電動腳踏車違法載人是嚴重安全隱患,李送梅駕駛電動腳踏車違法搭載兩名兒童,加大了事故的傷亡後果。

刑事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重型普通貨車駕駛人張勁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九:青島市平度市「2017.7.2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7月25日4時許,日照市東港區駕駛人李曉偉駕駛魯Q1078J(魯QZJ69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沿青島市平度市三城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00KM+600M處時,與道路上6名臨時零工人員及青島市平度市於傑駕駛停在道路的電動三輪車追尾碰撞,造成2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4人受傷。

主要違法行為:1.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駕駛人李曉偉駕駛超載的、燈光系、制動系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違反標線指示通行、觀察不周,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李曉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於傑無證駕駛無牌車輛違法停車、違法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於傑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3.臨時零工劉春美、陳雲軍、王珍美、姜才娥、劉元花、丁總江違法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6人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暴露出的主要問題:1.雙方駕駛人安全意識淡薄,重型倉柵式半挂車嚴重超載,駕駛人李曉偉駕車觀察不周,電動三輪車違法在機動車道內停放,充分反映出事故當事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2.運輸企業監管不到位,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駕駛人李曉偉近三年發生45次交通違法行為,此次事故中超載69.8%,車輛掛靠單位蒙陰金源運輸有限公司重收費,輕管理,疏於監管,為事故發生埋下隱患。3.發生事故時,臨時零工人員在道路周邊自發交易,違法佔用道路,影響道路暢通,導致事故發生。4.路面管控不到位,重型倉柵式半挂車嚴重超載和臨時零工人員交易違法佔用道路,充分暴露出路面有失控漏管問題,隱患排查工作存在盲區。

刑事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1.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駕駛人李曉偉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平度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車主姚濤做出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因姚濤未到案,將其列為網上逃犯。

案例十:京滬高速公路萊蕪段「2017.8.8」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8月8日4時53分許,臨沂市蘭陵縣駕駛人王征駕駛魯Q2076H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京滬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480KM+400M處(萊蕪段)時,追尾碰撞前方順行的臨沂市費縣駕駛人吳遠國駕駛的魯QC33Q2號小型轎車,並推行小型轎車撞至由左側車道向右側車道變更的泰安市新泰市駕駛人梁京海駕駛的魯J89310(魯JX761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右後尾部,導致小型轎車和魯Q2076H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室起火燃燒,造成5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

主要違法行為:1.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王征駕車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不夠,駕車觀察情況不夠、採取措施不當,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王征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梁京海駕車變更車道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駕車低於高速公路規定最低時速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梁京海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暴露出的主要問題:1.兩名肇事駕駛人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識、遵章守法意識淡薄,反映出車輛掛靠公司和實際車主對駕駛人的管理不到位,缺乏安全教育機制。2.肇事的兩輛貨車都屬掛靠經營車輛,重型倉柵式貨車掛靠蘭陵縣奧通運輸有限公司,重型半掛貨車掛靠新泰市果都鎮金源貨物運輸中心。掛靠公司及車主對車輛的管理和行駛記錄監控不到位,造成車輛存在大量交通違法行為,沒有及時整改和消除安全隱患;對車輛的技術狀況日常維護工作沒有嚴格檢查,造成重型半掛貨車尾部防護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3.道路通行方面存在問題,今年8月份以來,泰新高速公路封閉道路施工,由臨沂方向駛來途徑泰安往濟南行駛的車輛大量改道進入京滬高速公路萊蕪段,車流量日增幅達8000餘輛,道路超負荷運行,部分車輛駕駛人對新駛入的道路不熟,安全風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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