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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鬥氣傷4人 司機獲刑8年

原標題:開車鬥氣傷4人 司機獲刑8年

4年前,在海淀區玲瓏路發生了一起4車相撞事故。一輛奧迪車衝過路中護欄,導致對面三輛車連續發生碰撞並起火,事故造成5車損毀、4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本次事故系開車鬥氣引發,事發后駕駛員張某被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受到事故牽連的傷者、車主等陸續將張某、張某工作單位及另一名參與「鬥氣」的司機陳某訴至法院索賠,近日海淀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了宣判。

事發 倆車鬥氣失控引大火

本次車禍發生在2013年4月22日晚6點,北京晨報對事故曾進行過報道。當時一輛奧迪車整個車頭嚴重變形,事故引發的大火甚至將馬路一側的大樹燒焦。

據張某交代,他是單位的司機,事發時他駕駛單位的奧迪A6L轎車行駛在玲瓏路。他通過反光鏡看到行駛在最內側車道一輛奧迪A5的車速很快,並用大燈晃了自己幾下。在A5車從張某左側超車后,他也併線進入了同一車道,並用大燈晃了對方。

張某的舉動引發了兩車「鬥氣」,此後雙方你追我趕,一直行駛到慈壽寺橋西側過街天橋處,這時兩車齊驅並進,接著發生碰撞,張某的A6L車失控,而A5車直接衝過護欄與逆向車道多車發生碰撞,並引起大火。

事後海淀交通支隊對該事故出具了說明,事故系張某涉嫌故意駕車造成陳某所駕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嚴重後果,因此經海淀交通支隊、海淀公安分局、海淀檢察院共同研究認為張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屬於交通事故,將此案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後果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8年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在城市道路與其他機動車同向行駛時,因對他人的駕駛行為不滿,遂不顧車道內車流量大、速度快的路況,採取「別撞」的方式,使他人駕駛的機動車翻車至對面車道,造成3輛機動車起火損毀,兩輛機動車損壞,直接經濟損失100餘萬元,並致兩人重傷、兩人輕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鑒於張某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審查,視為自動投案,且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A5車司機陳某在駕車快速行駛的過程中相互追逐競駛,導致兩車相撞,陳某對事故的發生也負有責任。鑒於此,二審法院改判張某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索賠 鬥氣兩司機均需擔責

張某一案宣判后,受到事故牽連的傷者及車主分別將張某、陳某以及張某所屬的工作單位等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就醫療費、車輛損失費等進行賠償。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陳某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及損害結果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院認為,根據監控攝像頭可以看出,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張某先行向左拐擠壓陳某駕駛的車輛,陳某在躲避張某駕駛車輛過程中安全進入左側第一條車道,但在其已平穩行駛情況下,又向右擠別張某駕駛車輛,同時,張某駕駛車輛向左擠壓,兩車發生接觸,導致事故的發生。

陳某上述向右「擠別」的危險駕駛行為與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及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對其他交通事故被侵權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二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未確保安全駕駛,雙方對「擠、別」等危險駕駛行為有充分認識的情況下,仍在高速行進過程中「擠、別」對方車輛,最終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故二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對此次交通事故中其他被侵權人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事發時張某係為公司履行職務行為,最終法院判決陳某、張某所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傷者和車主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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