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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 中國版CRS落地:阻擊海外逃避稅

「實質重於形式」的徵稅理念已被各國稅務機關廣泛接受,個人應對CRS的稅務規劃必須遵循這一理念,而不是簡單地做一些連自己都無法解釋的安排。公開徵求意見半年多后,版CRS日前終於落地。

今天,商會君分享第一財經的一篇分析文章,對版CRS政策落地進行詳細解讀,幫助您解答心中疑惑。

國家稅務總局連同五部委於上周五(5月19日)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下稱《辦法》),7月1日起,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賬戶、託管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

這是世界經合組織(OECD)於2014年7月發布的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統一報告標準)的版。在2014年9月承諾實施該標準,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去年10月,國稅總局已將《辦法》向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辦法》將對境內的非居民和金融機構產生巨大影響:一方面,境內非居民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將面臨盡職調查;另一方面,金融機構也將在未來兩年內面臨執行盡職調查的巨大挑戰。

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將被調查對於絕大多數稅收居民來說,《辦法》對其基本沒有影響,只需要在境內金融機構辦理新開戶業務時,額外聲明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通常是在聲明文件中勾選「稅收居民」即可。

《辦法》目前僅會對在境內非稅收居民的金融賬戶展開盡職調查。根據稅法,稅收居民分為稅收居民個人和稅收居民企業,前者指在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後者指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無論其註冊地在還是外國。

普華永道私人客戶服務中區主管合伙人王蕾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對於高凈值人群而言,國稅總局在解讀中指出了重要一點:「《辦法》採用的是稅收居民概念,與居住管理法規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標準比較複雜,無法通過普通的居民身份證件直接判定。」而《辦法》所定義的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在境內設立的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不在此列,因此不需要開展盡職調查。

對於海外華人華僑來說,如果在境內開設賬戶,又確認為非稅收居民,賬戶信息會被收集並報送至其稅收居民國的稅務機關。如果在境外擁有金融賬戶,且所在國也實施了CRS標準,則要配合當地金融機構確認其稅收居民身份;但如果所在國不是CRS參與國,其本人大部分情況下不會受影響。

美國華人業界知名稅法專家Elton對記者補充道,因移民或者其他原因而取得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但長期工作生活在國內的華人,其在華開設的金融賬戶信息將被報送給稅收管轄國或地區稅務機關。

「同理,如果稅收居民在以外開設了金融賬戶,並且所在國也實施CRS標準,賬戶信息會被盡職調查後由稅收管轄國或地區的稅務機關報送回國內稅務機關。」Elton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版CRS特別規定,如果賬戶持有人同時構成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也就是說,如果在認定居民和非居民稅務身份時有雙重身份的懷疑時,金融機構必須按照非居民稅務身份進行涉稅信息調查。

王蕾指出,「實質重於形式」的徵稅理念已被各國稅務機關廣泛接受,個人應對CRS的稅務規劃必須遵循這一理念,而不是簡單地做一些連自己都無法解釋的安排,如自稱他國公民,卻終日住在境內等,結果只會適得其反。如果應對不當,甚至可能導致自身陷入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不利境況。

相比徵求意見稿,《辦法》在正式版中刪除了「加強稅收征管,打擊跨境逃稅」。同時也在官方解讀中表明,國稅總局認為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不會增迦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

此外,由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容易被當作跨境逃稅的工具,《辦法》還特別要求金融機構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及其背後實際控制人進行識別。如果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機構則需要收集並報送這些機構及其控制人相關信息。

Elton解釋道:「OECD版本中並沒有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和實體有所定義,是目前為止世界上唯一對此作出定義的國家。」Elton表示,《辦法》主要監控兩類消極非金融機構:一是過去一年內高於總收入50%的部分收入來自股息、利息、租金、特許經營權的;二是過去一年內所持有的能產生消極收入的資產大於50%的。這將大大衝擊在離岸避稅港設立公司、信託,又在間接或直接持有其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因為其實際控制人會被穿透調查。

金融機構新增三重挑戰

「總體來看,《辦法》正式版本對金融機構的挑戰,比徵求意見稿更高,不論是在執行力度還是強度上,金融機構在近一年,尤其是今年下半年會面臨不小的挑戰。」 普華永道稅務合伙人傅瑾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首先,相比於徵求意見稿由國稅總局單獨簽發,正式版本由國稅總局、財政部以及「一行三會」聯合簽發,並同時將《稅收征管法》和《反洗錢法》作為法律基礎,大大提高了金融機構在合規方面的執行意願和執行力度,也對CRS在落地有正向的推動作用。

「單從金融機構的重視程度來看,如果根據之前的徵求意見稿,國稅總局簽發的文件在金融機構中牽頭執行的部門通常是財務部門,而現在因為監管機構的聯合簽發,金融機構很可能由合規部門和財務部門一起牽頭執行。」傅瑾稱。

此外,聯合簽發還會引起處罰力度的變化。徵求意見稿中,處罰主要由稅務總局給出且處罰內容以降低稅務評級為主。而依據正式版中的相關規定,各大監管部門可以直接對未按照規定開展工作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

其次,金融機構對高凈值個人存量賬戶(總餘額大於100萬美元)的盡職調查在執行中將面臨時間上的挑戰。徵求意見稿中原本規定正式實施的時間是2017年1月1日,而對於高凈值個人存量賬戶的判斷基準日是2016年12月31日,這與國際上第二批實施CRS標準的國家和地區都是一致的。現在正式版本出爐,不可能將時間回溯,因此將實施時間設定為2017年7月1日,存量賬戶的判斷基準日為6月30日,相比原計劃延後了半年。然而,對於高凈值個人存量賬戶的截止調查日期仍然為12月31日。

「這就意味著,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時間整整縮短了一半。」傅瑾表示,對高凈值個人存量賬戶調查的程序繁瑣,並且個人賬戶也比機構賬戶的調查難度更大。同時,金融機構還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去國稅總局網站辦理註冊登記。

第三個新增的挑戰來自於正式版加重了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中所面臨的責任。在徵求意見稿當中,要求存量個人賬戶持有人提供聲明文件,而在正式版中,如果金融機構可以從現有信息中進行身份確認,則無需賬戶持有人提供聲明文件,便可自行進行申報。

「這樣會使得金融機構責任更重。」傅瑾認為,一些機構為了保險起見,依然會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聲明文件,來降低機構所面臨的風險。

綜合來看,版CRS對國內的金融機構來說,會有不小的挑戰,而其中影響最大的是銀行。「特別是中大型銀行,它們涉及零售業務較多,因此面對的個人賬戶較多,盡職調查範圍較大。雖然證券和基金機構工作量也不小,但是畢竟外籍人士在國內購買證券、基金不一定多。就保險而言,由於一般外籍人士購買境內帶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壽險等)比較有限,因此涉及非居民賬戶的機會相對較低。」 傅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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