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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網站模仿複製竟然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其中獨創性又是作品最重要的特徵。作品要具有獨創性,必須是腦力勞動的直接結果,不能是抄襲或者複製已有的作品。作品的獨創性不同於專利法規定的創造性,也不同於商標法的顯著性。

原告PF公司成立於2003年6月22日,經營範圍包括文化用品、辦公設備等批發、零售及筆、服裝等加工、銷售等。2010年3月29日,PF公司委託案外人三五公司建設網站並簽署《網站設計確認書》。該網站首頁以暗紅色為背景,添加白色星光動態效果,伴有銅鈴魔法音,並添加背景音樂。

被告OE公司成立於2002年5月9日,其經營範圍包括銷售文體用品、工藝禮品、辦公用品等。被告YX公司成立於2008年5月29日,其經營範圍包括文化用品、辦公用品的銷售等。

PF公司發現YX公司、OE公司運營的網站,抄襲仿冒涉案網站,侵犯了PF公司享有的著作權。

2013年4月16日,PF公司委託上海市徐匯公證處由其代理人操作公證處的清潔計算機,登錄互聯網對訪問到的網頁進行實時截屏、列印、下載並錄像,上海市徐匯公證處對上述過程出具(2013)滬徐證經字第2759號、第2760號公證書兩份。

法院判決

一審:1.YX公司和OE公司立即停止侵犯PF公司網站首頁著作權的行為,即YX公司立即刪除域名為pic****.com的網站首頁頁面,OE公司立即刪除域名為croc*****.com的網站首頁頁面;2.Y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PF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及因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000元;3.OE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PF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及因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000元;4.駁回PF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評析

庭審中,PF公司主張其網站首頁構成一個作品,網站內頁共同構成一個作品,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權。針對原告的上述主張,

網頁是用超文本標記語言書寫的基本文檔,以數字化形式存儲於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通過網路瀏覽器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展現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並能夠以多種形式被複制。網頁的內容或整體界面編排效果是否具有獨創性是網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

一、PF公司的網站首頁是否構成作品。本案中,PF公司涉案網站首頁頁面的內容結合了數字形式的文字、圖形、動畫效果及獨特的色彩選擇和版面設計,雖然該網頁所用的色彩、文字、產品展示方式、星星閃爍的動畫效果就單個元素來看或來自公有領域,但網頁的設計者將上述各元素以數字化的方式進行特定的組合而非簡單排列,給人以視覺上的美感,其對顏色、內容的選擇及布局編排體現了獨特構思,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構成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

二、PF公司的網站內頁是否構成一個單獨的作品。就PF公司主張的涉案網站內頁頁面來看,其內容及布局編排均較為簡單,PF公司有關該些頁面獨創性的陳述亦未能體現頁面中筆的位置及氣泡效果的獨特構思,故原審法院認定PF公司涉案網站內頁頁面不構成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

綜上,本案中,PF公司的網站首頁符合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的規定,構成一個單獨的作品。根據PF公司與三五公司上海分公司所簽網站建設協議的約定,PF公司涉案網站的版權及管理權均歸PF公司所有,故PF公司依法對其涉案網站首頁頁面享有著作權,該權利應受到保護。而網站內頁內容及布局編排均較為簡單不具有獨創性,未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因此,法院認定PF公司涉案網站內頁頁面不構成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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