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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車禍」真不少 三輪車撞向路燈桿男子當場死亡

原標題:「手機車禍」真不少 三輪車撞向路燈桿男子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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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圖 沈江江

路燈桿的水泥底座被撞裂。

泥土下的血跡令人心驚。

昨天下午2點左右,文昌東路和曙光路交匯處,一輛行駛在機動車道上的電動三輪車突然沖向公交站台翻倒,騎車男子頭部撞上路燈柱子,腦漿迸裂當場死亡。

目擊者稱事發前該男子一邊駕駛三輪車一邊打電話,行駛速度較快。

讀者報料

三輪車撞上公交站台,騎手死亡

昨天下午,有讀者向本報報料稱,在文昌東路和曙光路交匯路口西側,一輛三輪車撞到了公交站台,事故中有一人死亡。

記者接到報料后立即前往現場。事故發生在位於文昌東路東向西方向的「曙光北路」站台。記者趕到時,死者及三輪車已經被警方運走,留在地上的血跡約有2平方米大小,雖然被人用泥土覆蓋,但邊緣仍有血色滲出,可以看出事故發生時的慘烈。

在站台西側,有一根路燈桿,杆子下部的血跡呈噴射狀,估計這是一個撞擊點。路燈桿的水泥底座碎成了幾塊,可以想象撞擊發生時的力度之強。

幾位在站台等車的市民正在談論這起事故。一位女士捂住嘴對記者說:「我聽說死者是個40多歲的男的,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摔倒了。那邊地上全是血,我不敢靠近。」

另一位男性市民則表示,「我聽說不是被別的車撞的,是騎車人自己撞到了站台上。」

目擊市民

邊騎邊打電話,一頭撞向路燈桿

正當記者向候車市民了解情況時,幾位環衛工人走了過來,他們表示,事故發生時,他們就在站台不遠處打掃衛生。

「這個男的騎著電動三輪車在機動車道上,沒有戴頭盔,速度還很快,一邊開車一邊接電話,只有一隻手控制龍頭。三輪車到站台這裡時,不知道什麼原因,突然失控了,向右側翻,向站台撞了過來。」環衛工人黃師傅介紹,三輪車倒下來的地方正巧有一根路燈桿,連人帶車撞了上去。

「我們當時嚇了一跳,發現那個男的沒能站起來,就壯壯膽,過去看看人要不要緊。」黃師傅說,他走近一看,發現騎車男子頭部正好砸在路燈桿上,以至腦漿迸裂,鮮血正在從創口往外涌,「我嚇得心驚肉跳的,心想這個人完了。」

當即有市民撥打了110和120求援,不久救護車和警車相繼趕到現場,但是救護人員對該男子檢查后,發現其已死亡。

民警隨後將死者和他的電動三輪車運離現場。

警方提醒

騎車開車打電話,事故率增43%

「近年來,智能手機快速普及,很多人養成了隨時看看手機的習慣,由此誘發了許多嚴重的交通事故。」民警介紹,騎車或開車時接打手機,最大的危害是分散駕車者的注意力,妨礙其對路面情況和周邊環境的觀察。由於一心二用,一旦遇到突發情況,駕駛人的反應就會遲緩,很難及時發現或應急處理。而且,通話內容也會影響駕車者的情緒,造成安全隱患。根據一項測試,騎車或開車時打電話會導致注意力下降20%,如果通話內容重要,會導致注意力下降37%,遭遇交通事故的危險增加4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三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開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違法行為將受到罰款50元、駕駛證記2分的處罰。」

民警提醒市民,不管「電話癮」有多大,不管是開車還是騎車,甚至步行,只要是「在路上」,都不要打電話或玩手機。如果有急事一定要打電話,也要在不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地方,靠邊停穩后再打,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安全。(請報料人下周四、五來領信息費70元)

記者 劉旺 文/圖

這兩年「手機車禍」真不少

■2014年2月27日,真州中路上一輛長安麵包車與一輛機車追尾。肇事司機陳某稱,當時他正開著車,放在副駕駛座的手機簡訊鈴聲突然響了一聲,他低頭看了一下,再抬頭時,發現離前方機車已經非常近,剎車不及,猛打了一下方向盤,車向綠化帶衝去,先是蹭了一棵樹,繼而又撞上機車。

■2014年4月22日,市民李先生騎機車沿翠崗路由西向東前行,突然口袋裡的手機響了起來,他便一手脫把接電話,一手擰著油門繼續向前。行至職大路口時,恰好紅燈亮起,前方的一輛轎車剎車停下,而顧著打電話的李先生,直到騎到轎車「屁股」後面,才看見前方的情況。他下意識地松油門、握剎車,但是機車仍然撞了上去,李先生撞傷了腿,還要承擔事故的責任。

■2014年8月24日,高郵市民陶女士在騎電動車去魚塘時電話響了,為了圖方便,她放慢車速接聽電話,誰知電動車突然失控,撞上了路牙。陶女士大腿腓骨斷裂,術后休養3個月,還付出了1.2萬元的手術醫療費用。

■2015年5月10日,晚上11點左右,市區望月路和百祥路交叉口,一輛轎車將路口信號燈撞倒。肇事司機說:「過路口的時候正好手機來了個電話,我就拿起手機看了一下,結果沒注意就撞到信號燈上去了。」

■2015年9月19日,早上5點左右,高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小轎車駕駛員吳某在駕車途中接聽電話時,撞上前方行駛的電動腳踏車,導致騎車人張某死亡。吳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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