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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如何安置退役士兵?

在宋朝時期實行自願性的募兵制,並且還將災年的流民饑民招募為兵,將這一項作為國策已穩定政權,而且宋朝對待退役的士兵的待遇也是有史以來最好的。

首先是保留軍籍,減半薪水,當時將這項政策稱之為剩員,在各個軍中都有存在。剩兵顧名思義是指各軍種中有年老或因疾病不能征戎的給予保留軍籍,將軍俸減半並留在軍中從事雜役。按規定凡十將、將虞候官至六十五歲、軍士至六十歲,須降充剩員直至退役。另外軍中有疾病者也要降充剩員,剩員只能充當軍中雜役並領取原來一半以下軍俸,宋朝大多數的老弱士卒在剩員中的。

元柘八年正月涇源路經略司奏:乞揀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依舊充軍,以補缺額。得到朝廷批准並詔陝西諸路准此。南宋孝宗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但若年齡已到六十歲精力尚好者,亦可延至六十五歲。如元祐四年五月依樞密院之請詔:今後揀禁軍節級,雖年六十已上,筋力精神壯健,武藝不退,堪任披帶部轄者,許依舊存留;如及六十五歲,並減充剩員。減充剩員的將校雖然沒有脫離軍籍但已不是軍隊的主要戰鬥力量,它具有安撫、照顧年老殘疾軍人的意義。

另外給錢、糧、地還永遠的免稅,這項政策稱之為遣返歸農。這是宋朝對退役士兵的另外一種安置措施——讓他們歸鄉種田。如大中祥符五年七月真宗詔:河北河東忠烈、宜勇、廣銳軍士,自今老病者遣鄉歸農,無勒召人承替。其缺員,並自京補選。對歸鄉種田的退役士兵官府發給一定量的糧食。皇枯元年朝廷在揀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禁廂諸軍時,就對不堪軍事行動者給糧遣還鄉里。一般遣返回鄉的軍士年齡都在五十歲以上。熙寧四年(1071年)七月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願為民者聽。同時對揀退者的家屬還給以必要的幫助。如紹興二十七年五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軍中揀退人如果有死亡,州軍不支請給,其妻其子遂為窮民,已許指射荒閑田耕種,支與一年請給,令買牛種,免租稅丁役,使為永業。

對於傷殘軍人則有由國家養老,這是宋朝對士兵另一項政策。呂祖在《類編皇朝大事記講義》中寫到:夫兵之冗不難於汰,而難於處。籍其力於強壯之時,而欲去其籍於老弱之後,何以慰其心哉?

可見退役士兵的安置是一項非常重大的問題。神宗時對省並之兵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同時京師衛兵減汰后一度欲徙之淮南糧源充足之地就食,后遭司馬光、李常等人反對,最終令自便在京居止。朝廷則要求部隊對離開軍隊的傷殘軍人給予措置收養。嘉泰三年十一月朝廷要求內有軍隊練汰離軍之後,殘篤廢疾不能自存在外乞丐之人,仰本軍隨營分措置收養,毋致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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