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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拒不配合調查 如皋法院開出三十萬元罰單

原標題:企業拒不配合調查 如皋法院開出三十萬元罰單

法院提出的調查取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可以隨意拒絕?如皋法院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回答。近日,山東某企業在法官依法出具手續要求其配合調查時,一再予以拒絕,如皋法院依法處以罰款30萬元。「這是我院歷史上開出的最高額罰單!」如皋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章智敏介紹說。

這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件,在多次的執行調查中,承辦法官掌握到案外人山東某電動車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之間有密切的業務往來,雙方尚有款項未能結清這一消息。隨後,執行局副局長周君立即帶領幹警前往該企業進行調查。「你好,我們是如皋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請你們配合調查。」到達該廠區后,執行人員出示執行公務證、工作證,出具介紹信並亮明身份。「不行,不行,不管你們是誰,都不可以進!」在要求進入該單位進行調查時,該公司保衛科進行了阻攔。

看到對方強硬的態度,周君一行人立即撥打110請求當地公安機關的協助。在公安機關到場協調后,周君等人得已進入辦公區。但在要求該公司辦公室人員配合調查時,他們仍以種種方式拒絕。周君多次耐心溝通,向其宣傳法律法規,告知拒不協助法院調查可能會造成的法律後果,但該公司依然態度強硬,拒絕協助調查,后不予理睬。

為遏制社會戾氣,維護法律的尊嚴,針對這一拒不配合協助法院調查執行的現象,如皋法院向該單位下達罰款三十萬元罰款的決定書。罰款決定書送達至該單位后,單位負責人主動出面接洽,承認改正錯誤,積極配合調查,並表示今後將注重加強企業的法制宣傳,提升企業的法制意識,將法治精神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內容來宣傳。

法官說法:

維護司法權威,捍衛法律尊嚴,配合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是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法律規定對於有義務協助法院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除了可以對單位罰款外,還可以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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