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督促善心匯傳銷
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近日,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對參與、策劃、發起、設立、指揮「善心匯」傳銷組織,從事策劃、決策、指揮、協調或授課教唆等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列人員,必須立即停止犯罪活動。凡是於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今年9月30日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實的,可以從寬處理。
凡在規定期限內(至9月30日),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問題的;隱匿、銷毀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的;相互串供、訂立攻守同盟的;畏罪潛逃、拒不歸案的;或者打擊報複檢舉揭發人和證人的,被緝捕歸案后,依法從嚴懲處。
廣大市民群眾對知曉的傳銷活動犯罪線索和傳銷犯罪窩點應當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犯罪人員的親朋好有應當積極規勸其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7-9-4
以下為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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