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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社論|攤販獲制度空間,不要錯讀為執法的「寬容」

——本文約1300字,閱讀需4分鐘

據《新京報》報道,日前國務院公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不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對此,有媒體將此事解讀為「寬容」,認為「對於小商小販多些寬容,改變一味打擊壓制的思維,必須管的要管,能寬容的要寬容,該扶持的要扶持,這才是民生之福、大眾創業之福」。

然而北京時間認為,這種觀點純屬對法治社會缺乏起碼的認知和理解,不但錯誤解讀了制度給予攤販們的生存空間,也沒有理解法治社會的基本運行規則,甚至對於一些攤販和執法部門都存在誤導。

客觀說,當下社會中存在大量無照經營行為,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在城市出現的攤販,一方面他們確實與現行法律規範相衝突,容易遭到執法部門的處理;另一方面他們也確實滿足了人民群眾部分需求,甚至在一些局部還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尤其是公共服務暫時無法完全覆蓋、深入的領域,更是有重要作用。

國務院的《辦法》,既滿足了人民群眾對攤販提供產品、服務的需求,又照顧到了攤販養家糊口的實際情況,同時是在現有法規制度的框架下,給出了攤販生存的制度空間,可以說是一個善政。

但同時應該注意到,《辦法》本身具有行政法規的屬性,而法律法規則帶有相當的剛性,是在權衡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上形成的,「寬容」這個詞並不適合形容一部法規,尤其是不能推導到執法環節。

比如對指定的場所和時間的指定經營行為當然可以不予處罰,但是如果超出了場所、超出了時間、超出了經營範圍的行為,則毫無討價還價的空間,必須嚴格處罰。把制度空間解讀為不分時間、地點、場合的寬容屬於對規則運行的無知。

這其中,首先是普通人民群眾的利益可能被損害,一些商販擅自越界,變成擾民行為,甚至形成霸佔路口、損毀樹木、破壞環境、打人罵人、缺斤短兩的黑市場。如果以為可以「寬容」,覺得商販是弱勢群體就聽之任之,恐怕背離了《辦法》的初衷。

同時,從地方政府層面看,開辦這樣的市場獲益寥寥,卻要支付大量的管理成本,那麼唯有嚴格依照《辦法》的授權才能進行合理的市場設置。如果一味要求「寬容」,對於地方政府來說,辦一個市場等於找來一堆麻煩,製造一堆隱患,那麼還不如不辦,這樣本來制度留出的空間也被架空了。

而從攤販層面看,到指定場所、指定時間經營,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時間、體力等成本,當然不如堵在小區門口、行人便道上擺攤方便。如果執法部門一律都「寬容」,甚至不去指定場所,不按指定時間,不限經營範圍,那麼無疑就成了能不去就不去,這實際上成了一次「劣幣驅逐良幣」的過程,真正誠實、守法的攤販反而競爭不過那些擾亂社會的攤販。

那麼反觀那些叫嚷「寬容」的媒體,大概忘記了法治社會也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而執法環節的「寬容」只是在授權範圍內的選擇而以,絕不是跳出現有執法框架,舉著「寬容」的大旗去枉法放縱,否則只能製造社會的混亂和秩序的喪失了。

因此,對於執法寬容的呼籲,或許換為如何進一步規範執法,強化細節入手,或許是更加理性和現實有效的選擇了。

(如有新聞線索,歡迎爆料。郵箱:[email protected])

本文系北京時間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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