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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拒給好評遭賣家辱罵 賣家不滿差評起訴買家

公司才對這條評論進行了刪除。陳某認為這條差評造成其好評率下降,接單量減少,侵犯其名譽權並造成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和乘客衛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並刊登致歉聲明。

經兩級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衛某在評價時使用侮辱性語言,侵犯了陳某的名譽權。而公司在接到陳某的通知后,未及時對侵權評論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某公司與衛某賠償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經濟損失因陳某未提供相應證據,故未予支持。

像衛某這樣任性的評價者並不少見,在接受某公司提供的婦幼服務后,陳琳(化名)因對服務不滿,在某親子論壇上發布了針對該公司婦幼服務的差評網帖。該公司認為上述網帖及其下的某些跟帖內容侵犯了其名譽權,造成其客戶流失、營業額降低,遂發送律師函,要求網站刪除網帖,網站回復稱無法刪除。

於是,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網站立刻刪除網帖和跟帖的全部內容,在網站首頁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網站表示,會員發表的文章或圖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論壇立場無關,作者文責自負。

經審理,三中院認為,網帖中雖然顧客的主觀感受和評價是負面的,個別言辭存在過激情形,但並沒有明顯的侮辱、誹謗內容,因此發帖人不構成侵權,網站也不需承擔連帶責任。但由於網帖言語違反了網路服務規則,故判決網站刪除網帖及跟帖全部內容。

法官釋法

買家賣家都不能任性

三中院民一庭法官王瑋瑋表示,消費者在消費產品或服務之後,有權利發表自己的評價。評價既包括對商家的稱讚,也包括對商家產品服務不滿的嚴厲批評,但消費者在行使上述權利時,不得有侮辱和誹謗行為。

而對於構成侵權的言論,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被侵權人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商家應當容忍正常的消費評價,一旦遭遇惡意差評,則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王瑋瑋表示,商家最直接的維權方式是通知網路平台採取必要措施。

而刪除差評也不能隨意而為,2016年底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56條規定,商家不可隨意刪除不利評價,或騷擾、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等行為,否則將被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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