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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證據保全公證」你可能忽略的5個細節!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申請公證處以公證的形式進行證據保全,相信從事知識產權的業內人士並不陌生,因為關於侵權行為的證明通常都是以公證的形式進行證據固定。公證看似小事,但如不注意,這件小事很可能在訴訟過程翻出大浪,讓你栽了跟頭。筆者根據自身的實踐,列舉你可能忽略的幾個細節。

一、超地域管轄

關於訴訟的地域和級別管轄或許法律人都不陌生,但是對於公證的地域管轄也許只有親自去辦理公證才有深刻體驗。一般而言,廣州的公證機構是不能到佛山地域進行公證,佛山的公證機構也不能到中山進行公證,公證機構有其執業區域。

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三條的第一款規定,公證執業區域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及當地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劃定的公證機構受理公證業務的地域範圍。同時,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三條第三款也規定了,公證機構應當在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

實際的司法實踐中,筆者見過公證機構跨省進行證據保全的公證,這樣的公證違反了其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的規定,據此出具的公證書在程序上是有法律瑕疵。但如公證的內容真實且其他公證過程合法並不影響公證書的效力,但可以就跨執業區域公證這一情況投訴該公證機構。在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濮陽市皇家至尊娛樂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詳見(2016)最高法民申1828號】,最高院也就公證機構違反公證執業區域問題做了解釋:即使存在公證機構超出執業區域範圍公證的問題,根據公證法的相關規定,相關司法行政機關可能對公證機構進行相應處理,但並不意味著公證書無效。

二、公證過程注意加截圖或照片為附件

公證書的內容通常由幾部分構成:公證書編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證證詞,承辦公證員簽章及公證處印章,出證日期,有附件還應當加上附件。而在知識產權的證據保全公證中,附件是不可缺少的一項,不管是公證網上購買被控侵權產品還是就網頁公證。特別是網上公證購買,對於網站的網頁及購買過程一般而言通過截圖作為附圖,為公證書的一部分。

筆者曾經在庭上有遇到對方律師沒有進行截圖保存,公證書上只有公證的說明以及視頻光碟,對方律師在庭上進行舉證時還需要現場演示了整個光碟,既耗費時間又讓審理的法官懷疑代理人的業務及專業水平,也使得庭審過程冗長無效率。

三、公證內容與第三方信息匹配

公證之目的為訴訟之證據,代理人為此目的篩選公證內容之信息。在司法實踐中,公證這一程序又可能為公司員工來操作而非熟悉訴訟的代理律師,一些關鍵的與訴訟相關的信息有可能被遺漏。

其中,在網頁公證中,網頁的上關於主體的工商信息或個人信息應當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對應;在實體購買的公證中,代理人所到店鋪或公司的地址應當與營業執照地址相對應;如果非商標侵權訴訟的其他知識產權糾紛中,公證的產品如有商標信息,還可就該商標信息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進行查詢;商品上的二維碼指向唯一店鋪或網址;網頁公證的網址域名也可與互聯網路信息中心進行查詢的信息對應等等。

四、二次或多次公證注意規避風險

就同一個主體進行多次公證會有失敗的風險,如公證購買,被公證的商鋪對代理人有疑心或訴訟過程存在抗拒的心理。所以,在進行二次或多次公證時要注意規避風險。

1、更換公證的代理人,如在公證購買過程中,特別是實體公證中,可以通過更換代理人到相關店鋪(個體戶)或公司進行交流和購買。

2、更換公證機構,如在網上購買公證過程中,快遞收件的地址固定為公證處指定的地址,二次或多次公證時,可以更換公證處進行公證,收貨地址就不一樣了。

3、網頁公證,在公證處工作人員允許的情況下,還可用360瀏覽器進行列印網頁,該列印件上會有網址以及列印的時間。

五、封存產品丟失的補救

購買公證封存的產品會作為被訴侵權產品在庭審中進行拆封和比對,但如果代理人若保存不當,導致了封存不完整或封存的產品丟失,又或者因運輸的困難無法在庭審過程中呈現,那又如何來補救呢?

切莫緊張失措,可以從以下幾種情況來進行補救:

首先,區分所要公證之產品的訴訟類型,如果是外觀專利侵權糾紛或商標侵權糾紛,即使沒有封存產品的比對,也可以從公證書的附件的附圖中看出被訴產品的外觀和商標樣式,可以直接附圖來進行比對,這就要求在公證過程中,如是購買公證的收貨環節對公證的產品拍照要分開拍照,對產品的侵權部分(商標、生產廠家、地址、銷售商等)要重點拍清楚。對公證的產品要及時封存,封存要完好,不易破壞,貼上封條,寫上日期;

其次,如果是簡單的實用新型侵權糾紛,也可以就公證的附圖或錄製的光碟進行比對;最後,如果其他證據能夠佐證這一事實或在庭審過程中對方承認此公證行為及侵權產品,也未必非要封存產品不可。

畢竟這是對於無法在訴訟過程中,封存產品無法作為證據提交的補救情形,代理人本就有義務對於封存產品妥善保管。

總之,公證之於知識產權訴訟如唐僧之於西天取經般重要,看似簡單的操作,卻要求代理人慎重和細心來處理,上述幾點也是筆者閑暇時總結,望同行之人參考及批評指正。

(本文為IPRdaily獨家稿件,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作者:唐釗 律師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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