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83民初819號
吳傑鋒:
本院受理原告林叔添與被告吳傑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83民初819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判決如下:被告吳傑鋒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借款本金33萬元及支付利息(從2015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還清之日止)給原告林叔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7810元,由被告吳傑鋒負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二庭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該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聯繫方式:王燕芳 020-82620768 聯繫地址:廣州市增城區荔城街健生西路5號增城區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