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公告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124號令)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以下機動車己達到強制報廢標準,請機動車所有人於30日內前往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註銷登記業務,逾期未辦理的,公告其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作廢。
2017年8月10日
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公告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124號令)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以下機動車己達到強制報廢標準,請機動車所有人於30日內前往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註銷登記業務,逾期未辦理的,公告其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作廢。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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