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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擬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參與非法集資損失或自擔

原標題:銀監會擬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參與非法集資損失或自擔

非法集資參與人可能要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昨日,金融體系五大「灰犀牛」之一的違法違規集資風險再收監管緊箍咒: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銀監會起草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亮律師昨天向南都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在相關立法程序走完之後,能夠正式作為國家行政立法予以頒布實施,無疑將對國家今後嚴格管控、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具有里程碑式的法律意義。

行動:多部門防範治理非法集資

根據《徵求意見稿》,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法集資在過去兩年借著金融創新的風潮,呈現爆髮式增長,作案手法翻新升級,極具迷惑性。有數據顯示,當前非法集資形勢仍十分嚴峻。

因此,在7月27日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濟一局局長王志軍首次詳細解釋「灰犀牛」時指出,違法違規集資也是風險隱患之一。

事實上,非法集資問題一直備受重視。去年國務院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提出了九大意見,今年十四部委也聯合出擊,對非法集資進行綜合化治理。

僅8月份,最高法、最高檢就分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和改進金融檢察工作的通知》,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打擊非法集資工作此前也亟待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在《徵求意見稿》發布前,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處置予以明確規定,甚至『非法集資』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立法上出現」,陳亮表示。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颯昨天也向南都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能夠增強行政管理的責任,把處於違法邊緣、中間狀態的行為進行規範。

亮點:非法集資參與人自負損失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總則第四條明確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要求參與人自負損失,或是化解當前非法集資案群體性事件頻發的根源性辦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樊強指出,由於投資人被害人期待通過司法途徑及時挽回本息,但追繳財產難度大,導致期待與現實之間存在差距,這是非法資金案件群體性事件頻發的主要原因。

「『責任自負原則』是一個基本的現代法理原則,其意義即指任何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均應當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而不能將其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轉嫁他人;因參與非法集資所產生的資金及利息等損失的責任承擔亦是如此」,陳亮表示。

肖颯表示,投資人自身如果知悉對方是違法犯罪還以財力去支持,主觀上有「博概率」「投機」等意圖,那麼,被認定為集資參與人的可能性更大。

早在2015年3月,「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就已經對「被害人」和「集資參與人」做了區分,被害人存在於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等案件中,而集資參與人通常存在於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

陳亮進一步指出,《徵求意見稿》正式以國家行政立法的形式將「責任自負原則」確定下來,無疑具有重大意義,對於遏制目前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資現象無疑將發揮十分積極的作用。

在參與人自負損失的總則之下,《徵求意見稿》也指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而向非法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時,其因參與非法集資獲得的實物和貨幣回報,應當予以扣除。

對此,肖颯認為,非法集資參與人可以獲得案件審理后剩餘款項按比例的本金補償,但不包括收益的利息補償。這樣規定有助於打破投資者對於理財產品剛性兌付的習慣。

此外,南都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其中,省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履行非法集資預防監測、行政調查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職責;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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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識破非法集資套路

1.「看一看」。投資前先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看公司資質、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相關部門的批文、股東實力等;查看是否有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資格;不要輕易相信對方宣傳的各種投資項目。

2 .「想一想」。投資前必須認真思考集資者宣傳的內容是否符合邏輯、合不合常理,不要輕易被假象所迷惑。許諾超高收益率,以個人賬戶或現金收取資金,現場交本金即付部分提成或利息,在人群流動或聚集區域擺攤設點派發廣告招攬資金,在宣傳單上印領導照片、講話、會議文件等來證明所推銷的項目受政府支持,慫恿群眾將房產抵押獲取銀行貸款后投資所謂「項目」、「理財產品」,招攬群眾到賓館、寫字樓參加「投資推介會」,群發簡訊介紹理財等一般都是居心叵測的不法分子的欺騙伎倆。

3 .「問一問」。投資之前如果能諮詢專業人士最好,投資切忌衝動,不計後果、傾全家之財力一擲千金的投資很多時候都造成了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慘劇。建議老年投資者做出大額投資決策前一定要徵求家人或子女的意見。

采寫:南都記者 吳夢姍 田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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