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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行活動出事故,好意搭乘亦擔責

(資料圖)

老王和小芳是公司同事,二人相約參加騎行活動,由老王駕駛自己的二輪機車帶著小芳,小芳坐在摩托後座。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當日上午11時左右,老王在一個路口駕駛摩托左轉彎時,由於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撞上了同向行駛的李某的A號小轎車左後角。,遇李某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在前面同方向行駛至新蟹王市場路口左轉彎時,老王所駕駛的二輪機車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縱向安全距離,撞上李某所駕駛的轎車左後角。

事故致老王受傷,小芳受重傷(至今語言能力受限,無法正常表達),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交通警察大隊經調查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老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無明顯違法行為。故認定:老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負事故責任。

現小芳起訴請求:老王賠償醫療費損失人民幣748056.83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本案責任承擔主體及小芳在本次事故中有無過錯。

老王認為,小芳在乘坐車輛過程中存在拍攝、拍照行為,影響其正常駕駛,並且認為在事發時小芳可能有打電話的危險行為,事發時未系好安全帽,導致自身受傷嚴重。但從雙方提供的照片均可以反映騎行活動當日小芳頭戴安全帽,而老王主張安全帶未系好,從其提供的照片中並不能證實,而從小芳提供的照片中可以反映安全帶已經繫上。在詢問筆錄中,老王也僅是依據頭盔掉下來猜測小芳沒有繫緊,故對於老王的該辯解不予認可。老王認為小芳可能存在的其他拍攝、打電話等過錯行為,並未提供證據證實,小芳對此亦不予認可,故對該辯解不予採納。

經核小芳主張因本次事故發生醫療費748056.83元,提供病歷、出院記錄、費用清單、醫療費票據、外購葯醫囑等證實予以認定。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次事故中,老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負事故責任。本案中,老王自願放棄要求在小型轎車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範圍內為其預留份額,小芳自願放棄要求小型轎車一方在交強險無責醫療費用1000元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不悖,應予准許。扣除該1000元后小芳尚余醫療費損失729441.33元,事故發生時,老王系騎行活動的參加者,小芳公司的活動規劃工作人員,且也無證據顯示老王搭載行為收取過費用,故老王屬於好意搭載原告,故酌情減去老王10%的賠償責任,該10%的損失由小芳自行承擔,尚余90%的損失由老王承擔,即老王應賠償小芳656497.2元。

(文中均為化名,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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