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蔡秋霞和上訴人蘇友興、被上訴人蘇光明、原審被告蘇友權、蘇友枝、蘇熾平、陳蘇興、廣州市番禺市橋東環黃編村蘇樹榮皮革加工場、梁少玉、黎蝶枝、謝惠佩、劉桂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蔡秋霞和上訴人蘇友興、被上訴人蘇光明、原審被告蘇友權、蘇友枝、蘇熾平、陳蘇興、廣州市番禺市橋東環黃編村蘇樹榮皮革加工場、梁少玉、黎蝶枝、謝惠佩、劉桂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民轄終177號
蔡秋霞:
本院受理你和上訴人蘇友興、被上訴人蘇光明、原審被告蘇友權、蘇友枝、蘇熾平、陳蘇興、廣州市番禺市橋東環黃編村蘇樹榮皮革加工場、梁少玉、黎蝶枝、謝惠佩、劉桂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及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民轄終17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