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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蘋果「打賞」抽成事件

商業邏輯之外,在消費者可以選擇『用腳投票』,市場機制有效的情況下,界定不正當競爭或壟斷需謹慎而有充足的證據。

《財經》記者 張瑤/文 李恩樹/編輯

手機廠商和第三方應用開發者的爭端再起。6月11日,蘋果公司在其開發者網站上更新《安全審核指南》。其中明確,應用內向原創作者的「打賞」屬於「應用內購買」(英文In-App Purchase,下稱IAP機制)。

IAP機制下,所有支付行為均需通過蘋果公司提供的通道,並向蘋果公司分成30%。該條款更新后,「打賞」這一互聯網語境下的創新商業模式與蘋果公司iOS系統中早已存在的IAP機制的衝突,再次被引致台前。

目前,大多有打賞功能的應用已加入IAP機制,如映客、YY等直播平台。知乎日前發布公告表示,新iOS版本知乎客戶端更新之後,專欄打賞功能接入應用內支付機制,蘋果公司將從中扣除32%作為手續費,結算周期將延長。而在此前的4月19日,由於長久未能與蘋果公司達成協商,iOS版微信關閉了公眾號內文章下的讚賞功能。

打賞屬於贈予還是銷售?

IAP是蘋果公司在iOS操作系統下,為所有虛擬購買提供的支付系統。依據規則,如果開發者想提供用戶訂閱、遊戲內虛擬貨幣、會員內容、完整版本的功能等,均需通過IAP機制。同時,相關軟體不得以外部鏈接、按鈕等其他方式,引導消費者使用該通道以外的支付方式。

蘋果公司官網介紹,「理解Apple Pay(蘋果支付)和 『應用內購買』之間的區別是非常重要的。Apple Pay用於銷售物理商品」,另一方面,「『應用內購買』只用於銷售虛擬物品」。

用戶在APP內購買虛擬物品時,只需通過輸入蘋果賬號驗證的方式,即可完成付款,無需跳轉至其他頁面。通過這種方式支付,蘋果會向APP開發者抽取30%的平台傭金。而對於「APP以外的實物商品和服務」,則不得通過IAP機制,也即與30%費用無關。

IAP雖因抽成費用高昂而一直存有爭議,但作為蘋果閉環系統的一部分,也因其審核嚴格、規則明確獲得安全和公平的認可。

作為強制性條款,業界許多聲音認為,蘋果公司的這一「霸王條款」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或濫用市場支配的壟斷等。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認為,打賞金額屬於贈予,而不是銷售行為。而將用戶間的贈予行為強制納入以購買為核心的IAP機制,對用戶來說構成侵權。

從情形看,打賞主要分為兩種,即用戶閱讀文章后基於對內容的肯定而給出的贈予;另一種則為作者通過內容傳達出需要幫助的困難狀態,用戶基於此表達一種捐贈型的打賞。

趙佔領分析,以上打賞情形下,支付發生時間點均為閱讀完之後,也沒有購買行為所需要的對價。而且,銷售行為需要有銷售者並表達銷售意願。在打賞中,作者沒有表達銷售明確種類和價格的商品的意願。因此,蘋果公司將讚賞列為應用內購買,與實際不符。蘋果公司不屬於贈予合同的任何一方,也沒有提供任何服務,所以沒有資格收取費用。

但青年政治學院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則認為,不論是贈予還是銷售行為,蘋果都提供了相應的服務。發布一篇文章付費閱讀和發布一篇文章等待打賞,屬於商業模式的不同。認為「打賞」行為下,蘋果公司沒有提供技術服務,而付費閱讀下則提供了技術服務的觀點,沒有依據。

是否涉壟斷?

除了對於蘋果是否有權對「打賞」費用收取30%抽成之外,許多聲音認為,蘋果公司針對應用開發者的這一強制條款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

要認定蘋果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首先須界定其相關市場,證明蘋果公司在相關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並以明顯不合理高價等方式濫用這一地位。

一些觀點認為,「相關市場」應界定為「基於iOS應用程序的分發市場」,而在這一市場,蘋果公司毋庸置疑佔有絕對支配地位。

但劉曉春並不同意該觀點,她指出,界定相關市場,需考慮產品的市場份額、可替代性、消費者的選擇可能性等。「如果將一個產品界定為一個市場,那麼所有企業都將不可避免地成為壟斷者。」

趙佔領認為,若進行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相關市場界定,應以移動智能終端市場為宜。

IDC季度手機跟蹤報告顯示,2016年蘋果手機在出貨量約為4490萬台,市場份額為9.6%,排名第四。

這一數據下,關於蘋果公司這一行為涉嫌壟斷的指責,或難以成立。劉曉春指出,只有在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已延伸至可以通過市場支配地位控制支付行為,使得其它支付工具競爭者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方可討論其壟斷問題,否則需謹慎認定。

是否涉不正當競爭?

關於蘋果與微信「打賞」抽成之爭的另一個法律指責是,蘋果公司強制將打賞行為列入IAP機制,對於應用開發者來說屬於「附帶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搭售,是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趙佔領表示,若蘋果公司通過將打賞功能納入IAP機制,來強化蘋果支付的核心地位,這種藉助平台強行搭售的行為,對於其他支付工具廠商來說,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劉曉春就此分析,蘋果公司這一將打賞行為列入IAP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可以以合同法上的格式條款是否合理進行判定。格式合同不合理至一定程度,可能有搭售的不正當競爭嫌疑。因此,如果蘋果公司規定,所有虛擬物品的支付通道,均必須通過APPLE PAY(蘋果支付)進行,則可能構成搭售。

目前,購買虛擬物品的IAP機制,在支持信用卡、支付寶、銀聯等方式,不包括微信支付,並未強制僅能通過蘋果支付進行。

iOS系統的封閉性既是其獲得「安全、穩定」的特點和成功的關鍵之一,但也已帶來「霸王條款」、「壟斷」等多重爭議。

就打賞列入IAP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指責而言,劉曉春指出,競爭法僅保護競爭秩序,而非競爭者。特別是在互聯網領域,在各種創新商業模式層出不窮的前提下,競爭法層面的規制更需審慎。是否違背購買者的意願,以及購買者是否有選擇權,是評價其行為的重要關鍵。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侯利陽此前亦表示,應甄別企業經營策略和不正當競爭,並加入「合理性分析」,分析具體行為對競爭對手競爭力的影響。若只是經營策略,則還應交給市場解決。

「在消費者可以選擇『用腳投票』,市場機制有效的情況下,界定不正當競爭或壟斷指責需要有充足的證據。」劉曉春指出。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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